東北網12月16日訊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區內推行仲裁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通知》昨天發布。根據《通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工作在南崗區先行試點,並將於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市區內推行。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是哈爾濱市仲裁工作的一項創新。以往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解決損害賠償爭議只有兩種途徑:一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二是到法院提起訴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案件中,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還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強制力,只要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反悔或不履行協議內容,案件均需重新進入司法程序進行處理。以仲裁方式解決交通事故賠償,使當事人又多了一條解決問題的渠道。
根據《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自願選擇仲裁方式解決賠償爭議的,可以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設在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內的仲裁受理處申請仲裁。且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避免久拖不決,從而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悉,目前,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正在制定和完善案件調解和裁決的具體程序性規定。
責任編輯:關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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