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6日訊 一些用人單位規定女職工在一定時期內“不准懷孕”,否則或辭職或調離原崗位。日前,牡丹江市某高校應屆畢業生小鄭向本報反映她的遭遇,通過招聘會找到理想工作的她,單位卻提出了“三年之內不准懷孕”的要求,令她頗感無奈。
據小鄭講,前不久,她通過本市舉辦的一場招聘會,被位於我市大慶路上的一家企業相中,並從事文秘工作,小鄭對這份工作也很滿意。當實習期剛過要簽訂用工合同時,公司人事部門卻告訴她,三年之內不允許懷孕,否則將解除勞動合同。小鄭說,她和男友本打算明年春節過後就結婚,懷孕生子也早已納入了日程中。對此,小鄭陷入了兩難的尷尬境地。
12月12日,記者聯系到小鄭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公司以前招聘過幾名剛走出校門的女大學生,但花費一年多時間剛將其培養成成手時,卻因為懷孕生孩子,對公司工作造成了直接影響。為此,公司對包括文秘、營銷等一些特殊職位女職工,提出了“三年內不許懷孕”的要求。
對此,市建綱律師事務所李坤律師表示,用人單位限制女員工懷孕的規定,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勞動法》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勞動合同法》的四十條和四十一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裁減人員的情況進行了例舉,而四十二條則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適用於上述規定。李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女職工懷孕而找理由變相辭退,建議女職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