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8日訊 16日上午,哈爾濱市工商局消保處組織召開了“叫停商場返券促銷、儲值促銷行為吹風會”,遠大、松雷、中央商城、麥凱樂、哈一百、家樂福等20家大型商場、超市相關負責人共計30人參會。截至18日下午,與會的20家企業均已書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消保處做出積極回應。
20家企業以書面形式積極回應“叫停”
據介紹,會上,消保處王緒坤處長就長期以來哈爾濱市部分商場進行的返券、儲值銷售行為引發的問題、規范的法律依據及整改方式等發表了意見,並對下一步如何規范返券、儲值銷售行為提出具體要求。王緒坤處長說:“近年來,各商場促銷活動愈演愈烈,在各種促銷活動中,消費者反映最突出、最無奈的就是返券促銷、儲值促銷行為”。
會後,萬千百貨、名人皮草、申格體育、萬達、秋林等10餘家企業,紛紛致函消保處,一致表示積極擁護工商部門舉措,堅決支持這一行動,並確保帶頭抵制違法違規促銷行為。截至18日下午,與會的20家企業都已書面形式向消保處做出積極回應。
商城返券、儲值銷售行為存在諸多問題
據消保處負責人介紹,目前商城返券、儲值銷售行為存在如下問題:一是誇大宣傳“說多不說少”。一些商場在宣傳時標稱“滿500返300”等,但在商場內常有滿200返30、50等多種返券方法,以誘使消費者參與購物,有些商品還不參加活動;二是商品標價暗藏貓膩。消費者經常會發現,商品的定價都不會是整數,尾數大多都是以8、9結束,只差1元、2元就把消費者套進循環購物的陷阱中,要湊夠返券額度就得再加錢,形同“數學游戲”一樣;三是湊齊差價有玄機。購物返券、儲值中消費者不得不花高價買本來並不願意買的小件商品以湊差價,最近,幾家大型商場動輒幾十元一雙的襪子等小商品型號早就不全了;四是折扣率水份大。如:滿200返200,表面上看是五折,實際上遠非如此;五是返券使用“被格式”。返券促銷消費者總是處於弱勢地位,對於券的使用條件、有效期以及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等一切規則都由商場負責解釋。如:只限特定區域、特定時間、特定品種使用等;六是商品退換難。遇有退換貨情況,涉及返券、儲值卡消費時手續十分繁瑣。
王緒坤處長認為:返券促銷、儲值促銷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屬於違法行為,必須立即叫停。
“叫停”促銷行為有規有矩
據消保處負責人介紹,本次“叫停”行為有規可循:一是返券促銷、儲值促銷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商業原則,商家通過一系列諸如商品標價、返券額度、返券程序、使用時限、適用范圍、責任免除等精密設計,將簡單問題復雜化,將明確價格模糊化,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陷入了一個精心設計的購物圈套,不斷“被消費”。
二是返券促銷、儲值促銷涉嫌消費誤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利用明碼標價或其他手段進行欺騙性價格表示。”明碼標價的目的就是要使商品的價格直接、明確、便於比較,從而更好的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返券促銷、儲值促銷行為涉及復雜的演算過程,總折扣率隨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多少、額度、次數各不相同,並處於不斷變化中,難以清楚表明商品實際價格。這種促銷方式擾亂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僅使明碼標價失去作用,而且極易導致消費誤導。
三是返券促銷、儲值促銷涉嫌“變相搭售”、“捆綁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返券活動中,按照現在商家通行的定價規則,消費者很難找到標價達到參與返券活動的商品,只好費心尋找其他商品彌補差價,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後,必須在商家設定的時間、區域、商品種類內消費完畢,因而被迫再次購物,而所購商品價格也很難恰好等於返券數額,於是要麼放棄剩餘返券,要麼只能再添現金。如此循環往復,導致消費者違背初衷,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和錢財,買了一堆可能並不需要的商品。實質就是“變相搭售”、“捆綁銷售”,變相強迫交易,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綜上所述,王緒坤處長指出,正值元旦、春節購物高峰之際,為確保全市百姓過上一個歡樂、祥和、平安的節日,消保處要求與會代表回去之後,立即向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匯報傳達。
情節嚴重企業將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據了解,整改中,已開展此類促銷活動的企業因涉及商場整個結算系統的調整和已經做出的廣告宣傳,可以延續到2011年12月30日,同時消費者手中沒有消費完的購物券、儲值卡要按照約定繼續有效;正在醞釀開展此類活動的商家要考慮改變營銷方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自2012年1月1日起,消保處將密切關注、嚴肅查處返券促銷、儲值促銷行為,建議所有商家將“明碼標價”一律改為“明碼實價”,即“明折明扣,”明確表明商品的最終成交價,以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如有繼續采取返券促銷、儲值促銷行為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