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0日訊 昨天,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市政府最新發布的《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將於10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1月16日(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2月6日(農歷正月十五)期間,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1月22日農歷除夕全天將不設禁放時間。同時,禁止燃放拉炮、摔炮和單體藥量超30克的煙花爆竹等。
賣鞭炮沒許可證最高罰10萬
在經營方面,《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者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監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
住宅小區內不得賣煙花爆竹
為了加強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辦法》規定,禁止在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築物、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以及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批發企業不得在本市城市、鎮的建成區內設置有煙花爆竹實物的批發經營場所。
除夕全天可放煙花爆竹
在燃放方面,《辦法》規定,本市建成區內,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外,在下列時間和經批准的時間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農歷除夕以外,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農歷除夕,0時至24時全天可燃放煙花爆竹。
《辦法》規定,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30克的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高層建築、構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等。此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公安部門批准,在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內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