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3日訊 大慶一男子沒將車按要求停在指定車位上,在湖邊喝酒欣賞風景。車位管理員讓他把車停到車位中。誰知在挪車時卻撞到了路燈杆。日前,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酒駕犯罪進行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蘇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去年6月18日14時許,家住大慶市的蘇先生與朋友開車到讓胡路區乘風湖南岸邊喝酒,為了方便,蘇先生將車停在了人行道上。酒過三巡後。乘風湖車位管理人員找到了蘇先生,表示車停放在人行道上是違反規定的,要求蘇先生將車停到車位上。於是,蘇先生將車打著火,想將車停到車位上,卻撞到路旁的燈杆。見此情況,車位管理員報了警。經檢測,蘇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100毫昇含138.57毫克,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