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日訊 今天,《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省人大批准並施行。《條例》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取水、排污或在監測斷面、過河設備上空架設高壓線路,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取土、挖砂、采石、探礦、淘金、進行爆破作業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中規定,在水生態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種植高稈作物、修建建築物、停靠船只;禁止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禁止取土、挖砂、采石、探曠、淘金或者進行爆破作業;禁止取水、排污或在監測斷面、過河設備上空架設高壓線路;禁止設置阻水障礙物;禁止放養家禽或家畜。違反禁止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將按照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侵佔或者毀壞水生態監測設施設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彭佳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