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水生態
監測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一、將條例中有關“市水文水資源勘測機構”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市水生態監測機構”。
二、刪除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在條例附則部分中增加一條。表述為:“水生態監測中所涉及的水文監測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
城鄉規劃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一、將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將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新建建築後退紅線距離“不足3米的按3米確定”修改為“不足5米的按5米確定”;將該條第三款中“多層建築後退紅線距離不得小於3米、高層建築後退紅線距離不得小於8米”修改為“多層建築後退紅線距離不得小於5米、高層建築後退紅線距離不得小於10米”。
三、在條例第四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變更內容涉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內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將條例第七十條中的“處違反規定部分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修改為“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五、將條例第七十四條中“可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采取查封現場、查封或者扣押現場的設施設備、強制拆除措施”修改為“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
(2011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