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五款修改為:『交通運輸、水利、通訊、民航、衛生、人防、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存款憑證;』
三、第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費用不得低於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後,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一次性劃撥到中標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賬戶。
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查現場評價,未經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記取安全生產費用。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扣除挪用部分。』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安裝和拆卸人員、管理人員、指揮和司索人員以及混凝土攪拌機操作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資料證書後方可上崗。
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施工單位承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圍擋、施工機具、材料以及建築垃圾等的清理工作,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工會和公安部門報告。』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