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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違規執法 『違章』市民告贏交警
2012-02-08 06:47:40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茜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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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8日訊 2010年末,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違規處罰案,最終演變成執法交警坐上被告席。歷時一年多,經過多次庭審,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市民劉勁松狀告交警隊一案勝訴。

  據當事人劉勁松介紹, 2010年12月3日下午,他將自己的面包車停於市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一飯店門前。為了防止車牌被盜,他將面包車的前車牌卸下,放在車內前風擋處。由於車尾部頂在圍牆邊,所以沒有將後車牌卸下。

  劉勁松回憶,2010年12月4日早,交警顧鄉大隊四中隊毛某等人來到車旁,問這臺面包車是誰的,並要求出示行駛證、駕駛證。劉勁松按其要求拿出了證照。

  劉勁松說: “他拿到證件後,轉身就走。我就問‘你要是扣證件,是否應給我開個扣押單’。”劉勁松說,當時毛某說要檢查一下劉勁松的車是否是套牌車,他質疑毛某“檢驗套牌車為何不查驗車身的車架號。”毛某讓一協警用POS機開出了違章行為代碼為1613的“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上明確標明:在道路上駕駛無牌照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罰款200元扣6分。

  劉勁松告訴記者, “自己一直呆在旁邊的轎車裡;什麼時候駕駛了這輛車?”並當場詢問毛某是否親眼看見自己駕駛無牌車,毛某不置可否。隨後,劉勁松拒絕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並質疑毛某的處罰屬於亂執法行為。

  2010年12月6日,劉勁松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 2011年1月份,此案被正式立案。

  2011年11月4日,在開庭7個多月後,道裡區法院下達了判決,判定交警頗鄉大隊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未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和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故被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2011年11月18日,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不服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1年.12月3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上訴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撤銷一審法院上訴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實施私自拆掉機動車號牌,而且被上訴人自認了該事實,屬於有違法事實的存在,在沒有相反證據否認證據的情況下,應該作為證明違法存在的證據。一審認定上訴人行政處罰前沒有收集證據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劉勁松在庭審中辯稱, “上訴人所說私拆號牌的違法行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作為所有權人,自己有權拿下自己的車牌。”同時,劉勁松表示, “處罰決定必須蓋有公章,可是給我開的罰單沒有公章。” 2012年1月17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