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2月17日訊 16日,哈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對《哈市行政問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解讀。
與2007年9月發布的《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乾部問責暫行辦法湘比,《規定》的問責對象范圍更廣泛,將鄉鎮街道辦基層工作人員也納人間責之列,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規定》既注重有錯問責,同時也注重無為問責,並將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作為行政問責的重點。
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五種對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方式外,國家和省對一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問責方式沒有明確規定。而《規定》規定了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降職或者免職等十一種行政問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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