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7日訊 日前,《黑龍江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規定》要求:捐資興建公共文化設施的,可以對所捐建公共文化設施留名紀念;按照國家規定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和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出租場地,違反的將予以相應處罰。
新建居民區須有文化設施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住宅區規模和人口數量,配套建設供住宅區居民使用的文化設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建設和管理公共文化設施。捐資興建公共文化設施的,可以對所捐建公共文化設施留名紀念。
公共文化設施不得閑置
我省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對社會開放,方便公眾活動,不得無故閑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的文化用途。擅自改變的,應當限期收回;不能再作為公共文化設施的,由挪用單位按同等條件另建。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確需改變文化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得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出租公共文化設施將受處罰
據了解,違反該規定,開展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出租公共文化設施的,將受到以下處罰: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