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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擬重新修訂行政執法條例 臨時工禁參與行政執法
2012-02-28 06:50:2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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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8日訊 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近日出爐。征求意見稿規定,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對違法情節較輕,未造成社會危害的當事人應當采取說理性教育,以示警告。臨時工以及被開除公職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征求意見稿規定,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權限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原文。行政執法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行政執法單位收費、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或者采取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向當事人開具法定票據、清單,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以及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行政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理由和依據的行政執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同時,應當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執法單位依職權作出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裁決後,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需要主張權利的,應當為其查閱、復制有關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行政執法單位依法作出行政相對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利害關系人,並為其查閱、復制有關法律文書提供方便。對無法通知到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此外,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或者越權執法;不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不文明執法,情節嚴重的,除依法糾正外,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