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3月2日訊 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日正式實施。哈市在道裡區中央大街開展了《條例》宣傳諮詢白活動,許多市民主動諮詢《條例》的相關內及社會保險等問題。據介紹,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對適用於行政調解案件的條件和通過行政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後的具體處理等做出了規定,能夠更加快捷、高效地解決勞動糾紛;對建設、工商、公安、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有助於提高各類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辦結效率。
據了解,《條例》中規定了適用於行政調解案件的條件:勞動者投訴拖欠克扣工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涉及個人權益處分案件。對通過行政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後的具體處理等也做出了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一經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期限自雙方同意調解之日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調解期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條例》對建設、工商、公安、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將配合人社部門查詢個人戶籍等登記信息,依法查處騙取求職者財務、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拖欠工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對拖欠工資拒不償還的企業,依法在招投標、信用評價、市場准入等方面子以懲戒和處罰。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除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外,還將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社會保險繳納規定,強迫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並處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實際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經濟補償的標准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可根據投訴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另外,《條例》加大了對建築領域欠薪的處罰力度,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違反法律規定發包、分包,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外,還將對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