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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公路5類行為看似陋習實則違規
2012-03-09 10:27:58 來源:東北網-鶴城晚報  作者:宮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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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3月9日訊 在日常生活交通中,無論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都存在諸多的交通陋習,這些行為看似是一種不良習慣,然而實際上它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直接後果是危害交通安全、擾亂交通秩序、引發交通事故,最終害人害己,給自己、家庭和社會帶來沈重的經濟負擔和不堪的痛楚。8日上午,記者來到市交警支隊秩序科,張德紅科長指出5類最常見的違規行為,提醒市民引以為戒。

  一、隨意變更車道 不打轉向燈

  一些新手駕駛人,為搶路口交通信號燈而頻繁變更車道或者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其中有機動車起車時,不打左轉向燈,在道路上行駛時突然變道、甚至調頭等,這種行為極易妨礙後側和旁側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急剎車會造成交通擁堵,引發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57條規定:變更車道時應提前開啟轉向燈。

  二、會車時使用遠光燈

  有的新手司機平時夜間開車只知道車燈越亮看得越遠,不知道使用燈光有什麼規定。有些司機最初與人會車時還主動變成近光燈,燈光弱,會車時總被對向的大燈“欺負”,照得眼前白茫茫一片。被人家的遠光燈“照顧”幾回後,潛意識就比著開遠光燈,甚至私改氙氣燈。實際上,會車時如果對面車輛持續使用遠光燈,在會車後會有幾秒的眩目,讓人看不清眼前的事物,十分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夜間會車應當在距對方來車150米以後改用近光燈。

  三、隨意亂鳴笛

  斑馬線前亂鳴笛,催促行人;交通擁堵時亂鳴笛,發泄不滿;小區內亂鳴笛,喊人叫人;一些大貨車、大客車違法安裝高音喇叭,這些都是常見的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違反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進行處罰。

  四、出租車急停猛拐

  出租車駕駛員的眼睛往往盯著路邊乘客,許多不熟練的出租車司機急停現象讓後面的車輛措手不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違反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進行處罰。

  五、行人過街不走斑馬線或跨越隔離設施

  交通護欄、綠化隔離帶等交通安全隔離設施是為實現人車分道、車車分道而設置的物理設施。隔離車道內行駛的車輛駕駛人有當然的認知性,即可以推斷本車道內沒有人員翻越橫穿。當行人跨越隔離設施過街時,在隔離的車道內會與機動車出現衝突而釀發事故,同時也會造成駕駛人緊急剎車導致車輛碰撞、刮擦事故發生,制造交通混亂、擁堵。行人過街應選擇走人行橫道,這是專為行人穿越馬路而設計的,並賦予行人絕對優先權。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個人都應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切莫圖一時之快而視生命如兒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違反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予以處罰。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