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3日訊 許多細心的市民都會發現,不平等條款幾乎充斥在各個行業。面對形形色色的“霸王條款”,作為消費者又該采取什麼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記者了解到,今年,市工商局將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專項行動,工作重點是:整治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排除消費者的權利等三類違法行為。
昨日,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對商品房銷售、汽車銷售等八個行業的“霸王條款”進行了詳細點評,消費者或能從中摸到一些維權的門道兒。
商品房銷售行業
●設置陷阱
“乙方(消費者)違約時,甲方(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10%;甲方違約時,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0.1%,在退還房款時,一並支付給乙方。”
點評:上述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無視要約
“出賣人、買受人雙方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以合同、本協議及附件的約定為准,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沙盤、模型等宣傳材料上所記載的內容和出賣人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均不作為雙方的約定和驗收依據,如有變化,出賣人不另行通知。”
點評: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隱瞞情況
“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內,未能依時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交付首期房價款,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認購書,並不退還定金。”
點評:這種做法客觀上隱瞞了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多種情況,故意排除了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或經催告履行債務的可能,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
●轉嫁風險
“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後、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點評: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開發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施工方施工誤期、因技術上需要更改圖紙、因天氣影響等問題,這種情況下,應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像高考期間停工、辦證行為滯後等內容,是開發商可以預料並提前做好准備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而像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應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
●不准“猶豫”
“認購方選擇一次性付款的,應在簽訂上述買賣合同的同時付清全部房款,認購定金自動轉為房款,逾期者所繳認購定金不退還。”
點評:商品房買賣屬於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猶豫期”內要求退還定金的,不適用定金法則。
房屋中介行業
●無功受祿
“買受方有反悔不買,或不按約前來簽訂受讓合同等其他行為,致使無法完成簽訂合同之情形,則購房定金由出售方全部沒收,同時支付給中介公司傭金(總房款的3%),作為居間方收取的從事中介業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點評: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規定雙方沒有簽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中介公司總房款的3%傭金,於法無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單方受益
“因買受方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或簽訂後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違約金並支付中介公司相當於沒收違約金金額的50%,作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內進行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的補償。”
點評:該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排除了守約方依法獲得違約金的權利,使中介公司無論是否居間成功,都可以獲得報酬,明顯與法律相悖。
●獨家壟斷
“出售方只能委托本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本公司將積極為委托人尋找購房者,當購房者條件符合要求後,委托人應當到本公司與購房者簽訂合同,否則委托人應當支付本公司房屋標的額的2%作為違約金。”
點評:中介公司為獲得房源的獨家信息,要求委托人簽訂單獨委托合同,此舉侵害了委托人的選擇權。另外,簽不簽訂正式合同是買賣雙方的事情,與中介公司無關。委托人未與購房者簽訂合同,中介公司就收取違約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汽車銷售行業
●沒收首付款
“購貨方,在接到供貨方提車通知×個工作日內,需將全部餘款付清提車,逾期首付款不予退回,車輛的所有權歸供貨方所有。”
點評:根據《擔保法》和《合同法》有關規定,首付款相當於預付款,不同於定金,不能沒收,只能是退回或抵做貨款。另外,條款只規定了消費者逾期付款的責任,卻只字不提銷售商逾期交車的責任,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試駕不擔責
“對試駕過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車輛損失,以及人員傷害等一切損失,均由您(試乘試駕者)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點評:汽車銷售商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將試乘試駕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而提供車輛給消費者試駕,是汽車銷售商市場營銷的一部分,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試駕者需要對因個人過錯造成的試駕事故承擔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
●指定維修點
消費者“只能在指定點維修汽車”或“不在指定點維修,廠家就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如果是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管在指定點,還是在指定點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廠具備相應資質,且沒有使原問題擴大,廠家都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自己說了算
“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點評:不少消費者以為,汽車銷售合同只是一份買賣合同,其實產品說明書、保養手冊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
“最終解釋權歸廠家”類似的條款,在很多產品說明書中都存在。當對廠家指定的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時,該條款的解釋權歸廠家,就會作出有利於廠家的解釋,極可能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咋合適咋來
“遇生產廠家調整產品配置及價格,則按提車時新的配置和價格執行。”
點評:此類條款,對於汽車價格的變動作出特別規定,使消費者的購車價格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汽車價格行情上漲時,以廠家調整價格為由漲價;汽車價格行情下跌時,則會按相關規定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找借口免責
“如因廠家發貨不及時等非銷售方原因造成購車人不能及時提車,銷售方對購車人不負有賠償責任。”
點評:銷售方把生產廠家發貨不及時的原因當做借口轉移合同風險,銷售方免除了自身作為經營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婚紗攝影行業
●責任降最低
“如因機器故障或者網絡問題造成的數據文件丟失,恕本影樓只提供重拍服務。”
點評:婚紗影樓對自己的機器和電腦負有保證其處於可正常工作狀態的義務,如果出現故障導致相片丟失,則影樓存在過錯,消費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或選擇繼續履行合同,但經營者要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交錢概不退
“定金一經交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點評:婚紗影樓的上述條款,否定了定金的擔保功能,違反了《擔保法》和《合同法》對“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約定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
●丟物不負責
“拍攝期間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如相機、錄像機等,若有遺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點評:經營者這種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應是無效的。
●賠償自己定
“如禮服租借期間有破損或遺失,將按公司相關規定賠償。”
點評:如果消費者造成禮服破損或者遺失,應當按照法律確認的當時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而非按影樓自行制定的賠償規定賠償。
物業服務行業
●鑰匙挾房主
“接房時,業主要先向物業服務企業預繳半年或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否則,開發商不交鑰匙,業主不得入住裝修。”
點評:這條規定大多設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訂立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義務。按照《合同法》中規定的交易習慣和物價部門的規定,業主入住後,享受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應當按月繳納物業服務費,開發商強行要求業主預繳半年或一年的物業服務費用,無法律根據。
●強收清運費
“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清運裝修垃圾,業主按建築面積2元/㎡繳納垃圾清運費,否則,不予辦理入住手續。”
點評: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棄土的清運,由業主自行選擇:一是自行清運,二是委托清運。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合同中約定統一清運裝修垃圾,強行要求業主繳納裝修垃圾處置費。
●“嘴大”啥都管
“在規定時間內,業主應主動向物業公司,繳納物管費及水、電、氣費,如逾期不繳或拒繳,物業公司有權向業主追繳,並按日加收應繳費用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同時可采取停水、停電和訴訟等措施進行追繳。”
點評:目前,有許多物業公司為便於收費管理,通常規定物業管理費和水、電、氣費捆綁收取,對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住戶,物業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電、停氣手段。
從法律角度看,水、電、氣的提供與使用是業主與水、電、氣供應商之間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則是物業服務的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根本無權對業主停水、停電、停氣。物業公司通過斷水、電、氣等方式收費是違法的。
美容美發行業
●不退沒商量
“一經售出,概不退卡。”
點評:經營者在美容美發卡上備注“一經售出,概不退卡”,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
另外,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不適得鑒定
“如在美容過程中身體出現不良反應,請提供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退卡,退卡時,按購卡金額扣除已消費的金額。”
點評:消費者到美容美體店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經營者如未盡質量保證義務,使消費者受到傷害的,應當給予消費者賠償,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過期就作廢
“此卡有效期一年,不計息、不能提取現金,且過期作廢。”
點評:格式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但過期的卡內餘額應當屬於消費者所有。消費卡過了有效期後,經營者可以拒絕消費者繼續持卡消費,但卡內餘額應該返還給消費者。
本條規定,是經營者利用其預先擬定的優勢地位,只強調自身的權利,排除消費者的權利,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商場超市
●贈品無人管
“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
點評:兩種“贈與”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商場已經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因此,獎品、贈品非無償贈與,質量責任不得免除,贈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也應實行三包。
●付款也查票
“購物後,保安查驗小票並蓋章。”
點評: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此時,商家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已經不再對消費者所購商品擁有所有權。
購物後,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自己當“裁判”
“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點評:許多商場和超市在促銷活動的規則或會員卡、貴賓卡上,都明文規定:“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一旦發生消費糾紛,該聲明就會成為推卸責任的擋箭牌。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旅游行業
●景點隨意調
“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點評:該條款的不公平之處,是設定“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的條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如甲方保留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內容。甲方對行程的調整屬於單方變更合同,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善後不擔責
“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經營者)及時采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該合同格式條款,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即使經營者采取了善後處理措施,也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消團”不賠償
“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團隊計劃(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夠成團人數時),甲方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費者),並全額退還所收預付款或團款。”
點評:因不可抗力取消團隊計劃,經營者可不給予消費者賠償。但因組團人數不夠而取消團隊計劃,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用此規定將經營風險的責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是不公平的。
●強迫補房差
“報名出現自然單間(單男或單女),請補交房差或視情況安排三人間。”
點評:旅行社是旅游組團的組織者,自然單間的出現,並非消費者過錯,而是旅行社組織不當造成的。出現自然單間,應由旅行社與賓館(旅館)協商解決,不應強迫由消費者補交房差。此舉是違法的。
●頻出“障眼法”
“本次團游入住准×星級賓館”或“本次出境游入住五星酒店”。
點評:目前國內的酒店星級評定中並沒有“准”字級酒店,一些旅游廣告中出現的“准”字號酒店,大多是旅行社無法滿足旅客對住宿的要求而使出的“障眼法”。
另外,國外的五星酒店大多相當於國內的三星級酒店,經營者故意模糊“五星”和“五星級”的概念,是誘導消費者與之簽約的把戲。
●玩文字游戲
“本宣傳材料僅供參考,具體請以合同為准。”
點評:宣傳材料內容,對旅游品質及價格的確定是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旅行社與消費者合同中約定的“宣傳資料內容僅供參考……”等條款,混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法律概念,利用法律術語玩文字游戲,是屬於違反法律規定、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