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3日訊 近日,隨氣溫逐漸回昇,哈市懸掛於房檐上的冰溜子開始出現,時刻危及行人和車輛的安全,並發生冰溜子砸車現象。為此,個別商家拉起“警戒繩”來擋住行人。有關人士提醒市民,走路及停車時要當心“冰溜子”。
11日13時,市民吳凱將轎車停在道裡區買賣街一居民樓下,就在他上五樓取東西迅速回來的短暫時間內,他的車被墜下的冰溜子砸出一個坑,而住戶家裡還沒有人。據了解,上周我市降下了一輪小到中雪,雪後降溫後氣溫又開始逐漸回昇,致使很多屋頂都結下了冰溜子,存在安全隱患。
“冰溜子事故”發生後,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呢?黑龍江鼎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宋雲超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居民小區內發生“冰溜子事故”時,如果業主和物業公司形成了物業管理合同,就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在公共場所及非住宅小區發生冰溜子傷人或物事件,則由有清理義務的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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