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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業收費解讀:新樓入住率過半可重定物業費
2012-03-14 09:57:57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譚啟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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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4日訊 物業費關系千家萬戶,本報連續關注了物業費亂漲價問題後,收到市民大量投訴,市民最關注的問題是物業費為什麼漲價?物業費漲價居民不同意怎麼辦?如何纔能監督是否得到質價相符的服務?記者13日專訪了哈爾濱市物價局經營收費處的相關負責人,對物業費到底該咋收進行詳細解讀。

  17號文被當成“漲價通知”

  市物價局經營收費處副處長姜軍介紹,2011年我市物價部門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工作的通知》(簡稱17號文),當時出臺文件是在我市總體物業成本和現狀調查後,要解決部分收費過低小區物業的生存問題,並按照統一菜單服務項目確定收費標准。

  新文件制定的初衷是規范物業服務行為,制定了菜單式物業收費組合,明確物業費由按照使用面積收取改為按建築面積收取。但同時,也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到物價部門申請物業費標准,既有小區調整物業費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但很多物業公司簡單地把文件執行成“漲價通知”,沒有按照規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即征求意見和到物價部門備案。

  入住率過半可新定收費標准

  據悉,新建小區執行的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費用標准,居民可在入戶兩年或入住率達到50%後,由業主委員會重新與物業公司制定物業費標准。

  姜軍介紹,我市新建成小區物業費雖然由物價部門進行審批,但並非一次制定後就需要一直執行的。按照規定,新建樓盤入戶時執行的都是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制定的收費標准,是按照樓盤建設標准和物業提供的服務到物價局備案申請的物業費價格。這個服務價格,是新建樓盤物業應提供和達到的物業服務標准。如果業主入住後發現物業公司並沒有按照承諾的標准進行服務。按照文件規定,當業主入戶率達到50%以上或者入住兩年後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可廢止,由成立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重新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准;或由社區居委會代表居民與物業重新簽訂服務合同,依據物業公司提供的實際服務,確定新的物業費。

  半數居民同意纔能調物業費

  物業費調整不能由物業公司單方面進行,姜軍介紹,物業費調整需要經過必須的法律程序。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與物業公司協商物業費標准,征求業主意見,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後,可到區物價局備案執行新標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物業費價格,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後,到區物價局備案執行。

  當半數以上居民不認可物業公司調整的物業費價格時,由區物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區價格主管部門、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由社區居委會)及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確定物業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

  物業收費不公示將予查處

  小區業主對於物業費意見最大的是只見收費不見服務,物價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普通住宅小區物業費組成包括五項:綜合管理;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公共區域保潔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每個項目根據不同物業服務情況,劃分為四個等級標准。

  物業公司需將確定的收費標准在小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含:服務電話,樓內公共區域清潔次數、間隔時間,樓外公共區域清掃次數,庭院路燈等公共設施清潔次數,垃圾每天清運次數,冬季清雪時間,保安執勤時間,綠化養護措施等情況。

  此次聯合行動,物價部門將重點對違反規定程序上漲物業費和未能公示收費標准的物業公司進行查處。另外,物業公司服務等級和在物價部門的收費備案情況也應一並對市民公示,接受市民監督。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