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3月15日訊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於15日正式開始施行,哈市各部門、各單位經過近一個月的深入學習也正式轉入實施問責階段。本報即日起開設『關注冰城「行政問責」』欄目,聚焦公務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行為,開通熱線接聽市民有關疑問及投訴。
在哈市行政問責新規中,問責對象的范圍更為廣泛,包括哈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如交通局的出租車管理處、人社局的社會保險局、水務局的水資源辦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如哈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中的所有從事公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市民可以致電本報熱線,投訴公務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行為,記者將予以關注報道。
問責情形包括:
——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拖延不辦、頂著不辦,有令不行的;
——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影響城市管理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監管不力的;
——對涉及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等公共安全領域,未履行監督、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職責,引發安全事件的;
——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
——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野蠻執法、隨意執法的;
——亂檢查、亂收費、亂征收、亂攤派、亂罰款的;
——對行政相對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違反規定,采取打招呼、批條子、授意、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和乾預市場經濟活動的;
——截留、滯留、擠佔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
——在職責范圍內監管不力,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連續發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的;
——對上級機關確定的工作目標、交辦的事項和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者行政機關之間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
——對應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行政機關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行政機關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
——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疫情、災情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
——執行上級機關的指示、決定、命令或者履行職責時,弄虛作假,欺騙上級機關或者社會公眾的;
——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領導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聞的;
——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導致衝突的;
——違反工作紀律,工作懈怠、紀律渙散,在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弄虛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騙領導和行政相對人的;
——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