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5日訊 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會造成交通擁堵,為了快速拆除現場恢復交通,《哈爾濱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於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還有一些司機不按規定盡快拆除事故現場,造成道路交通擁堵。
據統計,去年7月至今,已有347名司機因發生交通事故,未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道路交通堵塞,被分別罰款200元。
現象一
輕微追尾事故不挪車
12日7時30分,在哈市南崗區文昌街與果戈裡大街交叉口發生一起2輛轎車追尾事故。事故現場佔用了一個車道,後面的車輛紛紛繞行,造成過往車輛受阻停滯。兩車司機直到執勤交警趕到後,纔將車輛靠到路邊。
南崗交警大隊一中隊教導員李東民介紹說,像這種責任明確,經濟損失不大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完全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這起交通事故,交警用了40分鍾纔把道路疏通。
記者從南崗交警大隊事故科了解到,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有80%適用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但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並不多,當事人往往還是采取向交警部門報案的老方法。交警趕到現場和拆除現場之前,停放的車輛往往會造成道路交通擁堵。
現象二
輕微刮撞事故不挪車
13日8時29分,在哈市道外區南極街,一輛面包車與一輛轎車相刮,面包車保險杠被撞碎,轎車有一處輕微刮痕,雙方當事人相互指責是對方責任。執勤交警趕到現場後,雙方仍然拒絕挪車。最後在交警的調解下,雙方纔同意拆除現場。交警對事故雙方當事人各罰款200元。
據了解,執勤交警已具備拆除輕微交通事故現場的資格,在輕微交通事故發生時,不需要專門處理事故的交警勘查現場,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賠償問題。□楊志勇記者馬冀
12種不適用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1)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有交強險或者商業車險但不在保險期內。
(2)使用假牌、假證、套牌、套證。
(3)駕駛人不能出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4)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5)對交通事故事實有爭議。
(6)車輛有一方不能自行挪動。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8)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
(9)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
(10)造成人員死亡、受傷。
(11)未對現場肇事車輛拍照或者攝像進行固定證據。
(1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