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3月30日訊 29日,哈爾濱市下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規定,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檢材,檢驗後及時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於其就學、就業等。
公安機關要堅決打擊幕後操縱和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活動的犯罪行為,做好有害乞討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街頭救助。
對流浪乞討人員使用音響器材以賣唱獻藝形式或以坐地書寫文字、掛牌跪地設攤乞討、攔截行人反復糾纏、強行討要及其他滋擾方式乞討,擾亂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予以依法處置。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