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30日訊 備受市民矚目的《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4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以前的規定相比,《條例》更詳細規范了養狗的准入條件,嚴格了監管程序。30日,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條例》的具體實施細則和市民關心的禁養犬只的種類。
每戶限養一只犬
《條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改變利用高收費來遏制居民養犬需求的管理理念,重在引導養犬人自覺依法、文明、健康養犬,在制定相應規范時既考慮了養犬人的利益,又對養犬人的行為進行了限制,以實現養犬人與不養犬人之間的和諧。
《條例》規定,今後哈市居民養犬,每戶限養一只,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為改變目前由公安機關一個部門抓管理的現狀,《條例》對養犬管理體制進行了完善,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行政執法、工商、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不清理排泄物最高罰二百
《條例》在“養犬行為規范”一章中明確了養犬人攜犬外出活動時必須遵守的規范,如用犬繩牽領犬只;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不得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的養犬人,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並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犬傷人主人先墊付醫療費
養犬人在住所內飼養犬只,應當控制犬只吠叫,不得因養犬乾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遺棄、虐待或者擅自處死犬只。隨意拋棄或者掩埋犬只屍體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受害人送醫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並在24小時內將傷人犬送到犬只留驗機構,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傳染病檢驗,同時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犬只飼養人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診治或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
《條例》明確了養犬實行免疫、登記和年檢制度,並逐步實現養犬的免疫、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條例》規定,居民養犬應當攜犬到居所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公安機關應當為准予登記的犬只植入電子身份標識,發放養犬登記證書和犬牌。單位飼養的護衛犬只不得將犬只轉讓給居民,居民不得將飼養的犬只掛靠在單位名下。
犬類投訴須告知處理結果
針對目前市民反映的一些犬擾民投訴後無結果的問題,《條例》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負責辦理養犬登記;巡查、處理違法養犬行為;處理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同時受理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告知處理結果。
因為每戶市民限養一只犬,對於多餘的犬只,《條例》規定,哈市公安機關負責收留、處理養犬人送養的犬只和流浪犬只。哈市公安機關有捕殺狂犬的權力。
《條例》還規定,流動售犬或佔道售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對違法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管理費首年三百以後每年二百
《條例》對養犬管理服務費作出了詳細規定,養犬人應當按照年度繳納管理服務費,第一年每只繳費300元,以後每年繳費200元。管理服務費應當用於犬只的免疫、電子身份標識制作、傷人責任保險、屍體無害化處理及留檢機構建設等項服務。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孤寡老人養犬,免繳管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