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31日訊 30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布,將就《哈爾濱市灘涂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見。《條例(草案)》規定,在灘涂范圍內,傾倒礦渣、煤灰、殘土、垃圾等廢棄物以及殘冰雪,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灘涂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圍墾、養殖;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和廢棄物;非法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損壞護灘、護岸、防汛工程設施;傾倒礦渣、煤灰、殘土、垃圾等廢棄物以及帶有雜物或者融雪劑的殘冰雪;割青、放牧;打井、埋葬、挖掘草皮;刷洗機動車輛、設備。哈爾濱
市人民政府擬向哈爾濱 市人大常委會提報《哈爾濱市灘涂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現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者建議。違反條例規定,在灘涂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哈爾濱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擅自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刷洗機動車輛、設備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拆除、移動,或者佔用護灘、護岸、防汛工程設施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圍墾、養殖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和廢棄物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損壞護灘、護岸、水生態監測和防汛工程設施,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傾倒礦渣、煤灰、殘土、垃圾等廢棄物以及殘冰雪,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割青、放牧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打井、埋葬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截止日期:2012年4月5日網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哈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農林財經立法處(請在信封上注明“灘涂保護和利用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郵編:150021 傳真:8677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