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6日訊(記者 岳雲雪)哈爾濱市交警部門今天向社會發布十大交通違法行為對應法律規定及處罰標准,交警部門表示,今後將對“十大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嚴管嚴罰。
違法行為一:酒後駕駛機動車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行政處罰 |
其它措施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12 |
暫扣6個月 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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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
追究刑事責任 |
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
2000 |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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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5日 |
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
5000 |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
追究刑事責任 |
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
|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
拘留10日以下 |
吊銷駕駛證 |
1000 |
違法行為二:機動車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機動車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種行為,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六十二條第七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行政處罰 |
其它措施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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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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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車 |
1000 |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
2 |
|
|
20?200 |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
3 |
|
|
20?200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 |
6 |
|
|
200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20%以上的 |
12 |
|
扣車 |
1000 |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
|
|
|
200 |
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
6 |
|
|
200 |
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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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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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拖移機動車 |
200 |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不足50%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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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
6 |
可以並處吊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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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違法行為三:交通肇事後逃逸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九十九條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行政處罰 |
其它措施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
12 |
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
|
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構成犯罪的 |
|
吊銷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
|
違法行為四: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種行為,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
3 |
200 |
違法行為五: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不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種行為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種行為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種行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種行為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其它措施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
6 |
扣車 |
200 |
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
6 |
|
200 |
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
6 |
|
200 |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
6 |
|
200 |
違法行為六:機動車闖紅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種行為;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
3 |
200 |
違法行為七: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掉頭或轉彎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種行為: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不得掉頭。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
|
100 |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 |
3 |
100 |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 |
3 |
100 |
機動車違反警告標志指示的 |
|
100 |
機動車違反警告標線指示的 |
|
100 |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
3 |
200 |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交警指揮、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
3 |
200 |
違法行為八:機動車亂停亂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其它措施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
可以拖移機動車 |
100 |
違法行為 |
其它措施 |
市內罰款處罰標准 |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的 |
|
200 |
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放的 |
|
100 |
違法行為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種行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種行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依據: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種行為,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行政處罰 |
其它措施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
|
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
6 |
|
扣車 |
200 |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
6 |
|
|
200 |
違法行為十:“港田車”“摩的”違法上路,佔道攬客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種行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種行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種行為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處罰標准】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行政處罰 |
其它措施 |
省內罰款處罰標准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
|
可以並處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
6 |
|
扣車 |
200 |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
6 |
|
|
200 |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
|
|
可以拖移機動車 |
100 |
違法行為 |
記分 分值 |
行政處罰 |
其它措施 |
市內罰款處罰標准 |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的 |
|
|
|
200 |
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放的 |
|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