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4月20日訊 記者從19日召開的全省創建“平安醫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今年我省將在6月底前啟動以哈爾濱市二、三級公立醫療機構為試點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12月底前在齊齊哈爾、大慶、綏化、伊春、黑河市二級(含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實施,力爭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其餘地市醫療責任保險的統保工作。
據了解,去年我省正式成立了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截至目前,成立醫調委的有哈爾濱、七臺河和綏化三個地市。今年我省將出臺《黑龍江省醫療責任保險方案》,6月底前啟動以哈爾濱市二、三級公立醫療機構為試點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司法部門業務指導,獨立於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是在醫患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的獨立調解,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是獨立於醫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在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矛盾糾紛後,承保的保險公司將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中確定的理賠數額進行理賠。
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者,仍可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或法律訴訟等途徑繼續解決。
我省要求,醫療機構要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和程序,以及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系方式。醫院主要領導為投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實行“首訴負責制”,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統一接受、處理患者投訴。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人,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及時進行告誡談話,談話對象無故不參加告誡談話的,予以通報批評,且三年內不得受理其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各項評優申請。對因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管理不善而發生嚴重醫療不良事件的醫療機構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醫療事故的,要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責任程度,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