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重污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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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5月7日訊 為了促進城鄉環境質量改善,今日,《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正式下發,今後哈市推行環境准入,城區實行重污染行業退出機制,對污染企業搬遷,限期淘汰火電、水泥、磚瓦等行業落後產能。
實行環境准入不符合條件不審批
意見規定,哈市今後嚴格環境准入,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產業發展政策以及選址布局要求的項目不予立項、不予辦理審批手續。對未完成污染減排目標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提高電鍍、化工、石化、造紙、化學品、鉛蓄電池等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准入門檻,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禁止建設向超標水體直排污染物工程,嚴格落實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和輻射等項目環境安全防護距離,強化風險評估審查。嚴把熱電企業等再生水利用項目環評審批關,新建項目要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城區推行重污染業退出機制
結合城區功能改造和發展定位,意見提出,建立重污染行業退出機制,加快運用高新和先進適用技術昇級改造企業工藝,支持重污染企業搬遷,依法限期淘汰火電、水泥、磚瓦等行業落後產能和高毒、難降解、高環境危害化學品。
哈市還鼓勵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環保科技自主創新體系,重點開發適應北方寒地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新技術與新工藝等。並全面實行城鎮污水、垃圾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實行特許經營。
未驗收即投產項目要全部停產
按照意見規定,今後哈市將強化環境執法,對未批先建、不批開工、未驗收即投產和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依法予以停建、停產;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對無排污許可證或超標、超總量排污,私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放射源的企業,以及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依法予以處罰。對發生重大環境違法問題的單位、責任人及管理部門予以依法問責。建立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和全過程行政問責制。
環境綜合整治納入領導乾部考核
哈市還將污染減排、創建環保模范城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並將防范環境風險工作情況作為乾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對未完成目標任務或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地區實施區域限批,暫停審批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生態環保和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並追究有關地區政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