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9日訊 為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打造“乾淨、整潔、靚麗、有序”城區,哈爾濱市《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若乾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公布。今後,在城市管理中,凡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賦予區級政府行使的事權,統由區級政府行使;市、區兩級政府均可行使的事權,原則上由區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主體在市,由區級行使更有利於提高效能的,委托區級政府負責實施。這是8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的。
依據意見,哈爾濱市明確了各級部門的城管責任,下放了管理權限,進一步推動了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向街道辦事處延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由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向本區所屬街道辦派駐執法力量,進一步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物業日常監管歸各區
意見規定,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物業管理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服務標准,對區級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保證金的收取與使用。區級物業管理部門負責駐區物業企業的日常監管,對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務標准、業主投訴率較高、評議考核不達標的物業企業,依法予以處罰,直至依法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取消從業資格、責令退出市場;負責組織住宅小區進駐物業企業招投標、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保證金的收取和使用、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及工作指導等。
此外,開發在建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市容環衛指導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交付使用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產權單位負責;無產權單位的棄管住宅小區,由所在區負責,通過組建社區物業服務站或組織進駐物業企業招投標等形式承擔管理。暫不具備規范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實行基本物業管理。
區街參與驗收新建小區
意見規定,完善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吸納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街及社區代表參與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及配套設施工程整體情況竣工驗收,對按規劃和設計文件配建的社區公益用房和服務於社會管理的相關配套工程完成情況,提出相關意見。對未按照規劃和設計文件配建社區公益用房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對未辦理社區公益用房及相關配套工程移交手續的,不得組織社會評審。對未經社會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以及擅自將社區公益用房及其他服務於社會管理的公共設施、公共空間等出租、出賣、轉讓、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為他用等違規違紀行為,由區街提交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直相關部門依法聯合查處。
向街道辦派駐城管人員
意見明確了哈爾濱市今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推動轄區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施城市管理,組織公共服務,指導社區建設,特別是負責轄區內市容整潔、環境衛生、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物業、供熱監管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監督和維護職能。要切實轉變現行街道辦事處以“扛經濟指標”為主的管理考核評價體制。
在邊緣地帶的城市管理職責上,“城中村”、“城邊村”、散居區、城鄉接合部等邊緣地帶,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負管理主體責任。
此外,哈爾濱市即日開始向街道辦事處派駐相應執法力量,各區城管行政執法隊伍實行垂直管理、分片駐防、定期交流的管理體制。由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向本區所屬街道派駐相應執法力量,由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垂直管理,以區城管行政執法局的名義在街道辦事處開展執法工作。各區可利用區環衛隊伍、治安聯防隊員、社區公益崗位人員等充實和加強城管協管員隊伍力量,配合街道城管辦和派駐的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工作。
7項管理權限下放
部門共管殘土車
將哈經開區下放到所在區管理的32條街路兩側建築立面及廣場、園林綠化的城管執法職責調整給所在區負責。將哈高新區道裡集中區的街路、廣場及園林綠化管理和執法職責下放到所在區負責。
將城區內各類投資主體負責管理的人行過街天橋(含橋下空間)、地下人行過街通道和商業人防工程地下出入口的清掃、保潔(含清冰雪,下同)和環境衛生監督職責下放到所在區負責。
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的組織住宅小區進駐物業企業招投標、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及評價和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管理等權限等下放到區負責。
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的供熱企業辦理供熱許可證的受理工作、供熱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意見和供熱質量不達標的熱費退賠工作、供熱企業信譽等級評價的初評工作、供熱企業對供熱保障對象補貼資金的申報綜合匯總撥付工作、供熱企業煤熱聯動補貼資金的初審等權限下放到區負責。
將市政高架路橋下地面清掃、保潔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下放到所在區負責。
將市城管局負責的實物造型、充氣模型、空中飄浮物、牌匾等行政許可及其管理職責下放到所在區負責。市城管部門負責制定行業導則,對區的日常管理情況進行巡查抽查,監督查處不按導則規劃審批和管理的違規行為;區制定控詳規劃,並報市城管部門審定後組織實施。
將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派出的群力分局合並到道裡區城管行政執法局。
哈爾濱市城鄉建設部門
對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進行全過程指導、監督,對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圍擋、殘土車裝載和清水衝洗、出入口硬化鋪裝等規定的不文明施工行為,以及發現的不具備運輸殘土資質、違反合同約定、不文明守法運輸,或者相關執法部門抄告的違反建築施工殘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查處。
哈爾濱市城管部門
負責運輸車輛《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建築垃圾准運證》、《運輸卡》的核發;對建築工地垃圾排放工作進行檢查,嚴禁超載、密閉不嚴、未清洗車輪和號牌的殘土車駛出工地;指定消納場,會同市公安交管部門編排運輸路線,建立消納登記回執制度,加強回執反饋等方面的管理。
哈爾濱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
負責加強路面的監督檢查,有效監管建築垃圾排放行為,對不辦理《建築垃圾排放處置證》和《建築垃圾准運證》、超載、遺撒、偷卸等違法違規排放的單位、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哈爾濱市公安交管部門
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證牌檢查,對超速、超載、闖紅燈、涉牌涉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哈爾濱市公安部門
負責對阻撓執法、暴力抗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保證建築市場聯合執法工作正常進行。
哈爾濱市交通運輸部門
負責運輸資質的審核監管,對違法記錄多、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車輛的殘土車駕駛人及車主,一律取消從業資格;牽頭負責對汽車修配改裝業違法改裝殘土車行為進行處罰。
哈爾濱市監察部門
負責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行政不作為、工作落實不力、失職瀆職等行為以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嚴重污染市容環境的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運輸單位,予以行政問責。
市、區城管行政執法局部分職能調整
意見規定,由市、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分別調回到哈爾濱市建委、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等部門行使,並將原劃入哈爾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的市建築市場監察大隊、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局、哈爾濱市房產監察大隊整建制調回原管理部門管理。此外,將哈爾濱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由哈爾濱市城管委管理調整到由市城管辦管理。依托中心整合城建系統各部門現有信息機構,構建市、區兩級政府資源共享,管理和執法部門工作信息收集、處理、監管雙向反饋,以及對建設、管理、執法部門“一站式”指揮調度、綜合監管、履職評價的城市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實現常態管理與應急管理、城市運行監控與重點工作保障相結合。
城管監督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今後,哈爾濱市將建立健全城管監督和行政追責機制。各區監督區城管有關部門專業執法、城管任務完成情況,街道辦事處落實城管任務情況。街道辦事處監督管區內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樓院“門前四包、院內達標”以及履行城管義務情況,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情況。
此外,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新聞媒體、社會群眾對各區域、各行業、各單位的城管工作及居民個人行為進行全面監督,並定期在新聞媒體公布監督考核結果。按照《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在城管系統建立健全行政追責機制,對市直部門及各區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職責、違規決策、違規審批、回避矛盾、推諉扯皮、以權謀私以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行為,予以行政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