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13日訊 為了緩解停車難,11日晚,哈爾濱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並於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報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悉,隨著哈爾濱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哈爾濱市市區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長,停車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時,哈爾濱市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如停車場管理體制不順、停車場規劃實施不到位、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停車場備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不配建停車場和改變停車場用途缺乏有效監管措施等,而哈爾濱市政府2009年頒布的《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嚴重滯後於城市靜態交通管理的發展。為此哈爾濱市制定了新的《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與原政府規章相比,《條例(草案)》在五大方面進行了修改。
變化一:管理體制改變——人行道停車泊位劃歸交管負責
與原規章相比,新條例理順了停車場管理體制。《條例(草案)》將原由城市管理部門管理的人行道停車泊位劃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同時規定,哈爾濱市政府要建立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實行相互協調配合的停車場管理體制。
變化二:明確停車場建設——不按要求配置不得竣工驗收
《條例(草案)》強化了停車場規劃和建設。因為目前哈爾濱市“停車難”的主要原因是停車位供給量嚴重不足,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其中,明確了停車場配建標准的制定和配建范圍,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對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車場達不到改變使用功能後的配建標准的,應當增建停車位;未增建停車位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准改變使用功能。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後,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停車場,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變化三:轉變停車場監管方式——停車場管理實行備案制度
據介紹,由於國務院分別於2004年和2010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取消了停車場建設審批和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停車場的監督管理方式需要做相應的改變。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哈爾濱市公共停車場和配建專用停車場管理實行備案制度,考慮到道路停車泊位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其自身掌握停車泊位情況,因此對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沒有作備案規定,只要求經營者按時報送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情況。
變化四:規范停車場經營管理——避免個人承包采取招標拍賣確定經營者
為了實現停車場規模化、專業化管理,避免個人承包、分散式經營模式的弊端,《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采取政府授權、委托、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管理者。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由政府委托的單位統一經營。同時,為加強停車場規范化管理,《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各類停車場管理規范,實行停車場信息化管理等內容。
變化五:加大處罰力度——擅改停車位用途每車位每日罰兩百
為了強化監管力度,《條例(草案)》加大了處罰力度。其中,為了嚴格執行配建標准,保證“應建必建”,對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標准的,《條例(草案)》規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者無法進行補建的,處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此外,為有效解決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這一突出問題,《條例(草案)》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了強制措施,對逾期不恢復的,自責令恢復之日起,按改變用途停車位數,每停車位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拒不恢復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改變用途的停車場采取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