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30日訊 《哈爾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請強制執行的若乾規定》近日出臺。
據悉,該《規定》提出,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在補償決定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由區縣(市)政府篩選其中符合司法審查條件、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作為強制執行對象。
《規定》提出,區縣(市)政府在選擇強制執行對象時,應做好合法性審查,原則是補償決定必須合理。做好典型性、代表性審查。原則是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必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好必要性審查。要搞清被征收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員的性格、經歷、生活工作表現,有無疾病,是否受到過刑事或行政處罰等情況;對被征收人為企業的,還需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納稅情況及企業背景;針對上述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具體操作人員等,並需證明已窮盡行政程序。做好可行性審查。原則是對被征收人強制執行不會引發極端事件。
據介紹,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對法院裁定實施強制執行的案件,區縣(市)政府負責配合法院做好強制執行工作。在強制執行中,區縣(市)政府要組織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清點、登記、搬運看護物品,列出物品清單,拆除房屋;公證機構負責按照委托內容做好強制執行全程的公證。在強制執行後,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要依法落實對被執行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委派專人持續到被執行人家中做好維穩及善後工作,及時掌握被執行人的思想動態,避免出現次生事件。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