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5日訊 2011年11月28日,王小明(化名)吸毒後產生幻覺,一邊駕車在路上左右搖擺持續狂奔一邊不斷高喊“趕快報警,有人要殺我”。王小明駕車相繼刮撞9車1人。5月29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王小明有期徒刑4年。目前,王小明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王小明今年27歲。2011年11月27日,他在阿城區老家與女朋友鬧了別扭。喝了幾瓶啤酒後,因睡不著覺,他便拿出別人給的一包冰毒吸食。第二天,他把剩下的冰毒都吸了。過了不久,他頭腦中產生了幻覺。審訊中王小明交代:“好像有人在告訴我說有人要抓我,讓我去哈爾濱市區躲躲。”王小明隨後將牌照號為黑A2418A寶馬轎車開出家門。
王小明經哈阿高速公路收費站走哈阿公路老道到進鄉街,行駛到紅旗大街與珠江路交叉口刮撞一輛出租車,車行至中山路撞到省政府門前交警指揮崗臺。寶馬車停下後,王小明被民警控制。在被控制期間,王小明突然跑向在省政府門前等信號的一輛凱美瑞轎車。他打開車門坐到副駕駛位置,並對司機說“快跑,快跑”。凱美瑞轎車司機跳出車外,王小明坐到駕駛位繼續開車。轎車行駛中相繼刮撞一輛豐田吉普車、一輛捷達車後,在民生路口將一行人撞倒。王小明駕車駛入安發橋,在安發橋上連續刮撞5臺機動車。
經審理查明,王小明駕車沿途高速搖擺行駛過程中,共造成9輛正常行駛的機動車被刮撞,經鑒定造成經濟損失6萬餘元,所撞行人經鑒定為輕傷。王小明賠償被撞車輛車主及受害人16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明吸毒後駕駛車輛,造成多臺車輛受損及行人輕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處罰。判決被告人王小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