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北網6月12日訊 不領結婚證書,不擺結婚酒宴,只為給自己找個“老來伴兒”……這種非婚而居的“走婚”生活,正在哈市相當一部分老年人中流行。記者從市老齡委了解到,目前我市60歲以上老年人約有140萬人,其中離婚、喪偶的單身老人約佔30%,據粗略估算,這些老人中正處於“走婚”狀態的已佔到了近三成。這些老年人並不是要提前感受將來的婚姻生活,而是在尋求“養老式婚姻”的同時讓自己不受一紙婚書的牽絆。這種“合則來,不合則去”的“走婚”,背後隱含著諸多的無奈。
老人“走婚”四原因
家住道裡區66歲的張大媽,4年前與同樣喪偶的王大爺相識。相處一段時間後兩人想登記結婚,但遭雙方子女強烈反對,理由一致:擔心對方分走各自父母的原有財產。兩位老人只好和各自兒女達成協議——不登記結婚、只同居,纔走到了一起。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子女反對,老人妥協;為保護自己財產,避免登記結婚後產生的家庭財產糾紛;為給彼此一個相互適應的心理緩衝期;以及法律意識淡漠,認為歲數大了登不登記無所謂;這四種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市“走婚”老人的常態。
71歲的徐大爺在半年前與65歲的郭阿姨同樣選擇了“走婚”,“我們原本都有房產和存款等,還想貼補親生兒女,一旦離婚或一方去世,兩家人難免產生財產糾紛,反而給兒女添了麻煩。”徐大爺告訴記者。
老人再婚常遇問題
黑龍江大學文學院張奎志教授認為,絕大多數老人選擇“走婚”,“搭伴養老”可以說是其最主要的訴求之一。
據哈市某婚姻醫院心理醫生徐老師介紹,再婚老人很容易出現四種感情問題。首先,很多老人再婚前對對方的習慣、個性等沒有充分認識,生活在一起纔發現很難磨合。其次,一些老人抱著物質依靠、生活照顧、落戶口、解決住房等目的結婚,一旦婚後發現無法實現目的,就會導致分手。再次,有的老人再婚只維護自己的利益,缺乏同甘共苦的共識,導致感情摩擦不斷。最後,常拿對方與原配進行比較,產生不滿和怨恨。這四類感情問題,正是許多老人選擇“走婚”的主要原因。
在市老齡委提供的各種法律諮詢服務中,近年來涉及老年人房產財產糾紛問題的佔了近一半。從類型上看,離婚再婚的老年人對房屋產權確定、承租使用、再婚財產歸屬等方面格外關注。記者從我市各區級法院也了解到,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糾紛案件都在百件以上,糾紛主要集中在房產、存款或理財產品以及贍養三個方面。公證部門的統計數據也表明了老年人再婚中的財產“心結”——在我市去年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群中,70%是再婚老人。
已經有著三年走婚經歷的74歲的王大爺更向記者直言,他選擇“走婚”就是為了避免隨著一紙婚約而來的財產、贍養等鬧心事。
“走婚”難受法律保護
據南崗區法院法官介紹,老年人在“走婚”過程中,一旦遇到財產糾紛、贍養等問題,均不受法律保護。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再婚老人的財產案件中,再婚雙方爭執的焦點大多集中於房產。再婚老年人一旦去世,再婚配偶、繼子女和老人的親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親生子女不甘心家產旁落,大多與繼父母等爭得不可開交。再婚老年人一旦婚姻觸礁,不少收入比較懸殊的老人在分割財產時往往會產生分歧。許多再婚老年人在一起生活時間比較長,婚前與婚後財產難以界定,也使得糾紛頻發。另外,法律規定繼子、女對繼父、繼母有贍養義務。許多老人以此將繼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醫藥費或贍養費等。而相較於再婚老人,看似合情的“走婚族”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出現問題時因不具備合法婚姻關系而無法立案或難以維權。
“婚前約定”可做保障
“老人再婚登記前,做婚前約定是最佳解決方式”,徐老師建議有再婚需求的老年人,“婚姻行為首先要合法,可以將婚後可能產生的矛盾拿到婚前解決,通過婚前公證、婚前協議等避免一系列婚後可能產生的矛盾。”
法律界人士表示,對於想再婚的老年人,可根據各自的家庭情況遵循“折中原則”,也就是說,雙方可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公證、對財產繼承權做出明確約定,對婚後雙方老人的贍養關系、護理關系等均做出約定。老人再婚登記前,在確定財產歸屬的同時,還可以把婚後生活規則約定清楚,比如,老人生病,雙方子女如何護理,以及病故如何養老送終等等。
此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隱匿、扣押財產等方式乾涉老年人再婚和與配偶生活的權益,不要為父母再婚設置障礙。這也是對為人子女的提示——要更多地為父母的幸福著想,這樣,再婚老人的婚姻生活纔會更輕松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