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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檢察院出臺新措施 提昇辦案質效嚴肅辦案紀律
2012-06-26 12:40:27 來源:東北網  作者:張強 岳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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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檢察院出臺新措施。

  東北網6月26日訊 (張強 記者 岳雲雪) 記者26日從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出臺了《哈爾濱市檢察機關服務保障經濟發展工作措施》(以下簡稱《工作措施》),監督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

  據介紹,《工作措施》制定了嚴厲打擊危害項目建設犯罪,積極預防項目建設領域職務犯罪,慎重處理涉企業、涉項目案件,切實提昇辦案質效,嚴肅辦案紀律,嚴格考評問責等六方面共十九條工作措施,要求全市檢察機關深刻認識十三次黨代會精神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檢察機關服務大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

  《工作措施》對全市檢察機關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有重點、有針對地指導全市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妥善處理各種關系,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更大發展營造良好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附:《哈爾濱市檢察機關服務保障經濟發展工作措施》具體內容

  一、嚴厲打擊危害項目建設犯罪

  1、嚴厲打擊危害項目建設的貪污賄賂犯罪。積極參與治理商業賄賂、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工作,重點打擊項目審批、資金使用、征地拆遷、工程招投標中發生的貪污挪用、索賄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

  2、嚴厲打擊危害項目建設的瀆職侵權犯罪。重點打擊未批先建、違規審批、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瀆職犯罪。嚴肅查辦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職務犯罪。

  3、嚴厲打擊危害項目建設的嚴重刑事犯罪。重點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危害項目建設的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侵財犯罪、破壞基礎設施犯罪,以及危害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涉眾型經濟犯罪。

  二、積極預防項目建設領域職務犯罪

  4、開展同步預防。針對我市11個方面的項目,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聯系,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專項預防儲備庫、臺賬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易發生職務犯罪工作節點的防控,及時發出預警提示。

  5、提供法律服務。深入項目建設單位及非公經濟主體走訪問需,深入企業舉辦法制講座,剖析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保障項目建設順利進行,促進非公經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為非公經濟發展提供平等保護。

  6、加強廉潔准入機制建設。探索擴大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范圍,推動與行政監管機關誠信管理系統對接,創新廉潔准入管理機制,實現行賄查詢前置,監督重點工程招投標關口前移。

  三、慎重處理涉企業、涉項目案件

  7、慎立涉企案件。對涉企業、涉項目案件線索,立案前必須進行風險評估,確保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

  8、慎用強制措施。對涉企業、涉項目案件的企業負責人、技術骨乾不輕易采取強制措施,確需采取強制措施的,及時與其主管部門溝通,建議做好人事安排,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的連續性。

  9、慎用偵查手段。不輕易查封企業賬目,不輕易凍結企業銀行賬戶,不輕易扣押企業款物,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須經集體討論決定。

  四、切實提昇辦案質效

  10、堅持報批報備制度。涉企業、涉項目案件必須由市院審批,辦理情況要及時報市院對口部門備案。

  11、堅持集體討論決定。線索評估、初查、受理、立案、批捕、起訴等必須集體討論決定。

  12、堅持領導帶頭辦案。涉企業、涉項目案件由檢察長、主管副檢察長、局長、處(科)長親自辦理,對案件質量、效率、效果、安全負全責。

  13、堅持提前介入。批捕、公訴部門對涉企業、涉項目職務犯罪案件必須百分之百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確保案件質量。

  五、嚴肅辦案紀律

  14、嚴禁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借辦案之機乾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5、嚴禁到企業吃拿卡要、拉贊助、佔用企業的通信和交通工具、在企業報銷各種費用。

  16、嚴禁貪污、私分、挪用、截留扣押款物。

  六、嚴格考評問責

  17、明確責任主體。上述工作措施的責任主體為反貪局、反瀆局、預防處、偵監一處、偵監二處、公訴處、控申處等相關業務部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領導包保、部門負責、專人聯系,保證工作措施任務落實。

  18、實行考評排序。把為大局服務工作納入績效考評,市院檢委辦負責日常檢查考核。市院政治部乾部處、基層處依據檢委辦提供的考核情況,分別對市院機關和基層院進行考評排序。對服務經濟發展措施抓得不實、工作無起色、排序長期靠後單位的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

  19、嚴格懲戒問責。相關責任部門在服務經濟建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嚴格問責:

  (1)立案前線索未經評估和審批,立案後未及時報備的,對辦案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二類通報。

  (2)對涉企業、涉項目案件負責人、技術骨乾采取強制措施,查封、凍結、扣押企業賬冊、款物,以及立案、批捕、起訴各環節未經集體討論的,對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予以一類通報。

  (3)各層級領導未親自參與案件辦理的,對該領導予以一類通報。

  (4)批捕、起訴部門對涉企業、涉項目案件未提前介入,反貪、反瀆部門未通知批捕、公訴部門提前介入的,對以上部門主要領導予以二類通報。

  (5)對違反本措施第五項辦案紀律規定的,一律停止工作,視情節及造成的影響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因執法不當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有理訪、被領導機關通報批評、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一律停止辦案權、調離工作崗位,直至免去法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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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