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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8月1日起施行新規 流動人口可領駕照申請公租房
2012-06-27 05:41:13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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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6月27日訊 記者日前從省政府獲悉,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黑龍江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我省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憑居住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

  《辦法》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納入公共服務范圍統籌安排,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保障流動人口享有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應當逐步為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完善相關制度,將城鎮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口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范圍;將符合當地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流動人口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范圍。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和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子以辦理;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待遇;在現居住地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享受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優惠待遇。

  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將流動人口中的老年人納入老年人優待證辦理范圍,在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優待;對流動人口中的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不審查其經濟條件。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在具有現居住地戶籍的親屬家中且擬居住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依法應當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還應當出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擬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六十周歲的,應當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發,長期有效。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費用。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居住證工本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偽造、變造、買賣居住證。未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流動人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彭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