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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出臺
2012-07-03 10:42:24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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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3日訊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獲悉,《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辦法》對污染物排放單位應該承擔的環境保護義務、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環境保護部門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

  根據《辦法》,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保證環境保護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並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結果承擔責任。

  投入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建設,無工藝設計缺陷和工程質量問題;滿足處理、淨化、處置、再生利用污染物的需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配備預警設施和污染預防應急處置設施;按照規定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或者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環保部門聯網。

  新建的國家、省和市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縣(市)級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安裝在線監控設施。既有的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市、縣(市)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或者在線監控設施。

  提倡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

  《辦法》明確,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包括自行運行和委托運行。提倡污染物排放單位將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

  受委托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並按照相應類別和等級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外埠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在哈市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的,應當向市環保部門備案。

  受委托運行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委托運行服務合同義務,保證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因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給污染物排放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環保設施停運檢修應提前申請

  根據《辦法》,環境保護設施因檢修、維護等原因需要停運的,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市、縣(市)環保部門申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並回復。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設施停運期間,應當增加對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檢查頻次,加強對污染物排放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監督。

  環境保護設施因故障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市、縣(市)環保部門報告;發生污染事故時,應當在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環保部門報告,市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發現污染物超標排放應及時公布

  《辦法》明確,環保部門應當采取自動監控系統監控和現場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保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及謀取個人和單位利益;不得向污染物排放單位指定、推薦環境保護設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

  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者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及時公布。

  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環保部門舉報,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