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0日訊 日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88號)文件要求,就佳木斯市2012年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供養待遇有關事宜,做出通知。
《通知》確定調整的范圍是:2011年12月31日以前,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的因工負傷人員,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時間為: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調整標准為:(一)被鑒定為1至6級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准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調整後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補足到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二)生活護理費調整標准按照佳木斯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92元為測算基數。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准為基數的50%,即1096元。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准為基數的40%,即876.8元。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准為基數的30%,即657.6元。(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調整: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兒童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的基礎上增加70元。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准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