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東北網7月11日訊 記者10日從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出臺《關於加強以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物業服務糾紛的指導意見》,規定居民與物業及開發商之間產生入住、維修等七方面的糾紛時,可以在社區和街道辦采用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如遇到重大的、復雜的物業服務糾紛,則可申請從司法、房產部門的專家庫抽調專家參與調解。
按照調解程序及方法,物業服務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住所或糾紛發生地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受理。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根據單位、群眾的需求或糾紛排查線索主動介入調解,但不得因物業服務糾紛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物業服務糾紛,一般應在1個月內調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1個月內調結,經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調解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
經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物業服務糾紛,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調解的七種物業服務糾紛
業主與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在入住環節關於驗收、交付、收費等問題的糾紛。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關於維修資金的使用,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履行服務合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材料移交等方面引發的糾紛。
業主委員會的組建、運作和自我管理中發生的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
因業主及使用人違反小區管理約定的有關房屋租賃、群租管理、違法搭建等方面事項引發的糾紛。
住宅成套改造工作中團設計規劃、費用承擔等原因引發的糾紛。
鄰裡之間因安裝防盜門、防盜窗、空調、曬衣架、鴿棚等附著物引發的物業使用糾紛。
其他適合物業服務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