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2日訊 哈爾濱市交警部門近期對擅自在人行道設置障礙物、私設停車泊位、違法停放及擠佔公交站臺停放車輛進行清理和整頓,並對佔道自用停車場進行重新登記和審核。未按期限自行消除違法行為或未重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交警部門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上限處罰。
據交警部門介紹,此次清理范圍包括擅自在人行道設置車位鎖、隔離樁、欄杆及其他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障礙物;擅自在人行道邊石下搭建的木板、鐵板、混凝土等各類供車輛通行的臨時道口設施;擅自設置停車標志牌或施劃停車泊位線;同時對十字路口、網狀線、人行橫道線、公交站臺、未預留3米以上行人通道、佔用消防通道、盲道、無障礙通道的違法停車行為及公交車不進站臺路中上下車的行為,交警部門將通過『貼、鎖、托』的方式繼續加大查處力度。
據哈爾濱市交通管理局秩序處停車場管理科科長夏強介紹,各交警大隊於7月5日起組織開展對轄區各街路的摸排工作,並通知和要求沿街單位、居民在7月15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各類障礙物和佔道設施,撤銷擅自設置的停車標志牌,駛離未按泊位線停放的車輛。
據介紹,對沿街單位以前辦理過佔道自用停車場,已設置停車場標志、標線的,轄區大隊經現場認定,滿足現行辦理道路專用停車場條件的,書面通知其限期15日內重新辦理停車場手續,到期未辦理的,依據《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36條和46條的規定,處500元罰款,並撤銷其停車場標志,對停放車輛進行處罰。經現場認定,不能達到道路專用停車場設置標准的,書面通知其限期3日內撤銷其停車場標志、標線,逾期對停放車輛進行處罰。逾期未撤銷的,依據《辦法》第23條和46條的規定,處1萬元罰款。
同時,對以前未辦理道路自用停車場手續,擅自設置停車場標志或標線的單位,依據《辦法》第23條和46條的規定,處1萬元罰款。經現場認定,滿足辦理道路專用停車場條件的,書面通知其限期15日內重新辦理停車場手續,到期未辦理的,對停放車輛進行處罰。經現場認定,不能達到道路專用停車場設置標准的,書面通知其限期3日內撤銷其停車場標志、標線,逾期對停放車輛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