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0日訊 市民張先生等交了房款,沒想到開發公司一直拖了92天纔交付商品房。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審結了一起20人同訴開發公司要求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案件。
據介紹,2010年至2011年,張先生等20位業主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業主向開發公司購買其開發的哈市某小區商品房,開發商應於2011年6月30日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合同簽訂以後,張先生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齊購房款。一直到了2011年9月24日,開發公司纔向業主發出交房通知。當業主要求開發公司出示房屋驗收合格手續時,開發公司沒有出示。業主於2011年9月30日辦理了進戶手續。
張先生等業主認為,依照合同約定開發公司應向業主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而開發公司拒絕支付。於是,20位業主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出開發公司給付逾期進戶違約金的請求。
經審理,仲裁庭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全面履行。開發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開發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申請人交付商品房,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開發公司逾期交房超過90日,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開發公司按日向買受人支付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故業主請求開發公司給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主張事實清楚,仲裁庭予以支持。
並據此作出裁決,開發公司應承擔逾期交房92天的違約責任並向張先生等20位業主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2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