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日訊(王鑫 記者岳雲雪) 《黑龍江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強化了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措施,加大對流動人口權益保護,優化流動人口服務措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辦法》共5章52條,重點規范了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職責。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對縣級以上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協調機構、公安、計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服務管理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規定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服務管理職責,以及居(村)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的協助義務。
二是強化了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措施,加大對流動人口權益保護,優化流動人口服務措施,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險、住房保障、義務教育、計劃生育、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納入公共服務范圍統籌安排。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社部門應當免費向有就業願望的流動人口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求職登記等服務。第十六條規定:住建部門應當將城鎮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口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范圍。第十七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流動人口享有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困難流動人口提供臨時生活救助。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流動人口中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不審查其經濟條件。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了流動人口在職業培訓和職業鑒定補貼、計劃生育休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小額擔保貸款、老年人優待證辦理等方面享有與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同等權益。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當維護流動人口在戶籍所在地的合法權益,對留守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給予必要的幫助。
三是加強了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明確了流動人口信息化管理主管部門及管理原則。
四是確立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憑居住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對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實施主體,登記、發證的范圍與程序,居住登記的信息及信息變更、居住證的制發與有效期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還規定了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機構、用人單位向公安派出所報送流動人口相關信息,協助或者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變更登記和申領居住證等義務。
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明確了流動人口、房屋出租人、中介機構、用人單位等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也規定了公安、計生及其它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辦法》的各項規定涵蓋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最主要、最核心的內容,其主要內容凸顯出服務民生的總體思路,責權明晰的管理原則,信息共享的工作要求,便民維權的工作理念,權利義務統一的法制要求,行政“問責”的執政要求等特點。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將深入開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辦法》活動,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面提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