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2日訊 1日,記者從哈市政府獲悉,哈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原煤散燒污染防治辦法》,該《辦法》強調改進燃燒方式,發展集中供熱,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潔淨煤技術產品,防治原煤散燒產生的大氣污染,保證哈市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辦法》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應采用集中供熱方式或者使用清潔能源供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煤供熱鍋爐,否則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以外,新建、改建、擴建供熱鍋爐,1蒸噸以下(含1蒸噸)鍋爐應使用清潔能源,4蒸噸以上鍋爐應使用潔淨煤技術產品並配備先進的除塵設備。使用10蒸噸(含10蒸噸)以上供熱鍋爐的單位,供暖期間應實施24小時低溫連續供暖。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茶爐,爐灶的單位,應使用清潔能源。在用的燃煤供熱鍋爐、燃煤茶爐、爐灶應在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在用燃煤鍋爐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要求,煤炭經銷企業應經銷潔淨煤技術產品,在限定區域內不得經銷原煤。限定區域由哈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哈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如違法此規定,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每噸100元罰款,最多不超過50000元。鍋爐使用單位應組織對司爐人員進行環保操作規程的培訓,否則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