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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就《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
2012-08-10 16:29:15 來源:東北網  作者:孫曉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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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0日訊(記者 孫曉銳)記者8日從哈爾濱市政府了解到,為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行為發生,保障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哈爾濱政府擬制定《哈爾濱市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向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定建設項目立項時,有關審批部門應當審查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對資本金低於國家比例,且後續資金來源沒有保障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立項。對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申請新建工程項目的,在其償清拖欠款前,不得批准立項。二是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約定和履行的監管。三是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竣工驗收備案、建築行業信用評價等方面加強對拖欠工程款單位的制約和監督管理。四是規定了拖欠工程款的行政調解制度。

  開發企業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將被記入不良記錄

  《規定》要求,施工單位按照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向建設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

  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4日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無正當理由超過30日未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內容。

  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建設單位交送竣工結算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0日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核,並支付工程款。

  欠款責任方清欠前將不予辦理新建項目相關手續

  《規定》要求,對拖欠工程款的發包單位或者業主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在其償清拖欠款前,不予辦理新建工程招投標手續和施工手續。同時,由於拖欠工程款引發集體上訪事件的,欠款單位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將被追責。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