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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20年"妻子拿不出證據 配偶出軌網聊記錄不支持
2012-08-13 08:02:50 來源:生活報  作者: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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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8月13日訊 都說現在離婚像結婚一樣容易,可有時候沒證據還真就離不了婚。一方受辱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大罵不肯離,在沒有充足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離婚變成了難以去除的“痛”。據道外區法院民事一庭法官解析,想離婚,需要掌握點法律常識。在以婚姻出軌、家庭暴力、另一方賭博、酗酒等因素提出離婚時,一方堅決否認的情況下,只有強有力的法律證據,纔能將痛苦的婚姻連根拔除。

  被“家暴20年”

  強行分居一年離婚未果

  今年43歲的趙蓮和王明20年前結婚,起初感情很好,但隨著王明開始酗酒,酒後對趙蓮拳腳相加,他們的婚姻出現了裂痕。為了孩子,趙蓮選擇忍耐。2009年,王明下崗了,全家的重擔都落在趙蓮身上。趙蓮經營輪胎生意,經常需要與客戶吃飯、談事,王明就在家抽煙喝酒,還懷疑趙蓮在外面“不乾正事”。

  2011年4月,王明又喝了酒,趙蓮一進家門就與王明吵了起來,氣憤、委屈的趙蓮想離婚,王明不問青紅皂白,舉手就打。趙蓮說:“我忍耐你很久了,現在孩子18歲了,我再也不和你過了。”趙蓮知道王明不會離婚,離了婚,王明就斷了生活來源。趙蓮聽說分居一段時間,法院就會強行判決離婚,於是選擇分居。一年後,趙蓮將王明告上法庭。

  道外區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在受理此案時了解到,王明堅持否認對趙蓮施暴,不同意離婚,且趙蓮在被家暴中沒留下任何證據,單方面提出感情不合,不足以成為離婚的必要條件。因此,法庭駁回離婚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主審法官趙栩介紹,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有6成被家暴者不懂得舉證,他們中以文化程度較低的女性居多,一般生活在農村、鄉鎮等地,對自己的法律保護意識較差,在面對婚姻暴力的時候,最先想到的是忍耐,忍無可忍纔會被迫選擇離婚,沒有保存證據的法律常識。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夫妻雙方出現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嚴重情形,法院在調節無效的情況下,應判決離婚。婚姻中,被害者一方如果遭受家暴後報警,由警方舉證另一方的家暴行為,即使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從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證據充足的角度予以強行判決離婚。

  一方出軌

  網聊記錄及短信不能為證

  45歲的王某與丈夫李某結婚7年,倆人感情還算不錯,只是丈夫喜歡上網。一次意外,王某看到李某沒關的電腦上彈出的聊天對話框,上面都是親昵的兩性話語,“親愛滴,我好想你,我們明天老地方見吧!”王某頓感吃驚,沒想到自己的丈夫居然在外面還有別的女人,王某找到丈夫理論,李某如何也不承認自己有了外遇,李某帶著聊天記錄,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一方過失,請法院判決離婚。

  經法院調查了解到,王某掌握丈夫的出軌證據為網絡聊天記錄,因網絡虛擬身份無法確定現實人物的關系,所以不能作為法律證據說明李某的出軌行為,而李某堅決否認自己長期存有第三方婚姻關系對象,且堅決不同意離婚。因此,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意願,駁回王某離婚訴訟請求,不予判決離婚。

  法官提醒:

  據主審法官趙栩介紹,單方面過失造成的離婚案,需要另一方舉證過失方的錯誤行為,像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案件,存在舉證難的問題,比如婚外情,很多人只是簡單憑感覺,或者用網絡和短信記錄作為法庭證據要求離婚。市民保留證據的常識不足,從法律規定上講,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過失方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強行判決離婚。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