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5日訊 針對哈市目前行政執法部門存在的亂檢查、亂處罰、亂收費、亂攤派問題,13日,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規定》,明確要求設立執法人員入企檢查審批制度,企業首次輕微違規及時整改不罰,檢舉違規行政執法給予獎勵等。《規定》將於近日以哈爾濱市政府規章的形式發布實施。
-入企檢查處罰需申報
《哈爾濱市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今後哈市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設立審批制度,並由哈市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制定參考標准。《規定》提出,今後哈市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罰款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且對涉企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經部門領導集體會議討論後方可實施。
-罰款、收費不得有指標
《規定》明確了對企業首次屬於非主觀故意且違法行為輕微的,行政執法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給予警告、教育,並下達《整改通知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整改的,不予行政處罰。此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向行政執法部門下達罰款、收費指標,同時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向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款、收費與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利益掛鉤。
《規定》還對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讓企業購買指定服務、拉贊助、參加收費會議培訓、加入協會等7種增加企業經濟負擔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新聞媒體提供線索應調查處理
哈市還規定,企業對行政執法人員不按規定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收費、處罰以及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有權拒絕,並可向行政執法部門、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投訴、舉報。同時,建立獎勵機制,對檢舉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企業、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亂作為行為,哈市將依照《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對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
此外,對新聞媒體提供的涉企行政執法違法違紀案件和線索,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新聞媒體反饋。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支持、配合新聞媒體對涉企行政執法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