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不斷地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部分公民作為案件的知情者也越來越多的走向法庭,作為證人接受法庭的詢問,但是,在我國有些地區特別是邊遠山區和農村,還有很多公民基於害怕報復、事不關己、不願意得罪任何一方等不同心理,而不願意出庭作證。有時候,作為知情人不願出庭作證,法庭就難以查清事實,特別是作為重要知情者,對查清案件的事實有重要作用的知情人,或者是其證言對印證其他證據有重要作用的情形,如果證人不出庭,會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出現法庭無法下判的局面。而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證人出庭作證作了嚴格的規定,除(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四)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等特殊情形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在這些情況下,基於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法庭就需要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或者基於能動司法的要求,對證人進行調查,形成調查筆錄(根據筆者多年的司法經驗,部分知情人雖然不願意出庭作證,但還是能夠接受法院對其調查的,能夠做到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所謂法院對證人的調查筆錄(以下簡稱調查筆錄)是指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了解案件情況的公民詢問時,依法制作的記載調查情況的記錄。該調查筆錄被廣泛應用於民事司法實踐,它是我國長期司法實踐形成的一種證據形式,對於法院認定事實、明辯事非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的出臺,這一證據的適用遭到了多方質疑,面臨尷尬境地。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證據形式法定為七種,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均沒有對調查筆錄這一證據形式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法學界在這一問題上產生了不同的認識。有的同志認為調查筆錄從性質上屬於證人證言,有的同志則認為屬於書證,還有一些同志認為既不屬於證人證言,也不屬於書證,而是自成體系的一類單獨的證據形式,即『筆錄類證據』。由於法學界對於調查筆錄應歸屬於何種證據形式產生爭議,而其歸類上的取向將嚴重影響法院的審判工作,因此有必要對其證據性質進行歸類。
首先,從性質上來說,調查筆錄不屬於書證。雖然二者有諸多相似之處,如兩者均以文字、符號或圖畫等來反映一定思想內容,兩者的載體均以紙張為主,以客觀載體上記載、表述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但調查筆錄在本質上具有與書證不同的一些特點,一是兩者的證明力不同。書證在訴訟中往往能起到直接的、顯著的證明功能,但調查筆錄的內容是知情人就案件事實的一種陳述,證言來源於證人感覺器官獲得的某種程度上大腦中的一種記憶,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內容可能隨著證人的感知能力、個人喜好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等出現較大偏差;二是兩者在形成的時間上不一樣。書證一般形成於訴訟之前,而調查筆錄往往形成於法律關系形成之後;三是兩者在證據中所處的地位不同。書證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鑒別其它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重要依據,但調查筆錄由於其自身的一些固有缺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用作輔助證據使用的。
其次,從性質和特征上看,調查筆錄屬於書面證人證言。一是從被調查人的身份來看,調查筆錄是向知曉案件情況的人進行詢問所形成的筆錄,由此可見被調查人本身就符合證人的特點,兩者在主體條件上完全一致,同樣具有證人不可替代性的特點;二是從調查的內容上看,兩者均是證人對自身感知的案件事實所感知、記憶的情況向有關人員或機構進行的陳述;三是從陳述的方式來看,兩者均是以言詞方式向有人員或機構所作的陳述。均具有不穩定、多變性特點,容易受證人本身主觀因素、主體條件的影響;四是從證據形成的時間來看,兩者均形成於案件事實發生後,法院開庭審理前,不同於書證伴隨案件事實的發生而產生。五是我國明確規定了調查筆錄的屬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等形式,顯然,調查筆錄也屬於書面證言的一種形式。六是審判實踐也需要將調查筆錄界定為證人證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調查筆錄格式不統一、要求不一致、內容不全面等帶來的不規范的情形,通過庭審,對調查筆錄進行實質審查,以更好的發揮其在審判實踐中的重要作用。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調查筆錄在性質上來說屬於證人證言,其外在特點上又具有書證的部分特征,因此,在運用調查筆錄類證據時,要注意從證人證言和書證兩個方面對該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以決定是否采信。另外,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不要過分依賴調查筆錄,雖然調查筆錄這一形式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但是,證人出庭作證更有利於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實現,有利於法院查明客觀真實,而且證人出庭作證也是世界各國證人作證的發展趨勢,它是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如果過於依賴調查筆錄,但從長遠來看,其危害不可小覷,必然使我國證人不願作證、不願出庭作證這一社會現象變本加厲,成為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繼續向前推進的一大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