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4日訊 熱心的張某在架梯幫鄰居王某翻牆取鑰匙的過程中不慎摔傷致殘,王某墊付完第一次醫療費後就再也不予支付任何費用。無奈之下,張先生訴至興安區人民法院。
原告張某訴稱,他與王某系同村村民,二人隔牆毗鄰而居。2011年10月26日21時許,王某來到他家,讓他幫忙取其忘記在家中的鑰匙。在翻牆過程中,張某從牆上摔下,導致“左跟骨粉碎骨折”,經鑒定後構成九級傷殘,需進行二次手術。因他是在為王某幫工過程中受的傷,故起訴要求王女士承擔他自己支付的醫療費、評殘鑒定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5000元。
被告王女士辯稱,張先生是成年人,應意識到爬高有風險,對摔傷也有責任,不同意其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的行為屬於幫工活動。因張某無重大過失,雙方對該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且王某為被幫工人和受益人,故王某應承擔全部責任。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王某賠償張某醫療費、評殘鑒定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6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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