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6日訊(賈晉璇 王剛 記者岳雲雪) 集資詐騙5.47億,全國21個省、市、自治區,6536人被騙。9月6日,黑龍江聖瑞公司特大集資詐騙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唐貴邦被判死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
一、集資詐騙犯罪
2004年7月21日,唐貴邦采用虛報注冊資本的方式注冊了黑龍江省龍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5日,被告人唐貴邦、王海峰等人采用虛報注冊資本的方式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注冊成立了黑龍江聖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瑞管理公司),唐貴邦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海峰任副董事長,王廷國任財務經理,先後聘任被告人閆川為總經理,被告人周靜、王福學為市場部經理,被告人金柱為證券部經理,並開始實施集資詐騙犯罪。
(一)利用虛假的油田開發項目實施集資詐騙犯罪
2007年7月10日,在金柱的聯系運作下,唐貴邦以聖瑞管理公司名義與吉林省松原市豫橋油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橋公司)簽訂了《引資開發孤店油田31區塊合同》。在僅支付定金人民幣30萬元,未實際開發的情況下,唐貴邦便組織他人編造了虛假的宣傳資料,謊稱聖瑞管理公司正在開發孤店31油田,效益巨大。同時,閆川制定了集資方案,以給付18-20%高額提成款發展集資代理人,以6-8%的高額月息和6個月的短期借款周期引誘投資者,以唐貴邦此前成立的黑龍江省龍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2009年1月更名為黑龍江省豐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做虛假擔保,並向社會公開宣傳。之後,由周靜、王福學據此發展代理人,在黑龍江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20餘個省、市、自治區進行非法集資,由王廷國負責管理集資款項。同年9月26日,豫橋公司因未收到聖瑞管理公司後續投資款並得知其正在進行非法集資而與之解除了合作開發合同。但唐貴邦等人卻隱瞞了該事實,仍然據此非法集資。為了拒付到期集資款本息,經唐貴邦同意,2007年11月15日,金柱采取虛報注冊資本的方式將聖瑞管理公司更名為黑龍江聖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瑞股份公司),將股權托管至哈爾濱股權登記托管中心,並在未實際出讓股權的情況下,私自制作了聖瑞股份公司的《股權持有證書》,並以此證書將投資人持有的聖瑞管理公司的借款合同換回,以債權轉股權的欺騙手段擺脫了部分還款義務。唐貴邦等7人利用虛假的開發油田項目,共向1 230人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31 037 178元,返還本息共計人民幣47 674 582元,騙取人民幣83 362 596元。唐貴邦等人除將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少量集資款用於經營活動外,大肆侵吞、揮霍集資款。
(二)利用虛假的鉬礦開發項目實施集資詐騙犯罪
為了進一步擴大非法集資規模,經唐貴邦同意,2008年4月,金柱委托他人在美國內華達州成立了聖瑞國際控股集團(以下簡稱聖瑞集團),同年8月31日,王廷國、閆川與他人簽訂了合作開發黑龍江省遜克縣西北溝金屬礦協議,2008年9月19日,金柱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以虛報注冊資本的方式成立了黑龍江玖鑫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鑫公司)。在未探明儲量、未取得開發權的情況下,閆川編造了玖鑫公司正在開發大儲量鉬礦,效益可觀、利潤巨大的虛假宣傳資料,同時套用油田開發項目的集資方案向社會公開宣傳。王海峰組織他人向集資代理人及投資人代表做了聖瑞集團將在美國上市流通,玖鑫公司將一並上市,回報豐厚的虛假宣傳。周靜、王福學據此繼續組織、發展代理人進行非法集資。王廷國繼續負責管理集資款項,並將1億餘元的集資款交給唐貴邦。同時,金柱又購買並印制了聖瑞集團的股權證,繼續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欺騙投資者,拒付到期集資款本息。被告人劉姍姍、劉曉旭在分別擔任玖鑫公司出納員、會計期間,明知唐貴邦等人進行集資詐騙,而幫助填寫集資合同、開具集資票據、整理核對集資賬目、支付轉移資金、虛列支出。唐貴邦等9人利用虛假的開發鉬礦項目,向5667人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592245890元,返還本息共計人民幣128306648元,騙取人民幣463939242元。唐貴邦等人除將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少量集資款用於經營活動外,大肆侵吞、揮霍集資款,銷毀賬目,逃避返還資金,攜帶集資款逃匿。
綜上,自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唐貴邦、閆川、王海峰、王廷國、金柱、周靜、王福學以開發油田和鉬礦為名,在黑龍江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21個省、市、自治區向6536名被害人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723283068元,返還本息共計人民幣175981230元,集資詐騙共計人民幣547301838元。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被告人陳冬梅、周雅玲22人均系被告人周靜、王福學發展的集資代理人,其在明知聖瑞管理公司及玖鑫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高額提成款向社會公開宣傳,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使大批被害人受害。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貴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已經取得油田開采權、鉬礦開發權,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海峰、王廷國、閆川、金柱、周靜、王福學明知被告人唐貴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積極參與非法集資,被告人劉珊珊、劉曉旭明知被告人唐貴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幫助非法集資,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陳冬梅、周雅玲、等22人,明知聖瑞股份公司、玖鑫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資金,而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據此判決,被告人唐貴邦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海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廷國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閆川、周靜、王福學、金柱、劉珊珊、劉曉旭等犯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並處五十萬元至五萬元罰金。
被告人陳冬梅、周雅玲等22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並處三十萬元至三萬元罰金。
宣判後,唐貴邦、王海峰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