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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聯動集中化解 構築立體式全員調解格局
2012-09-10 14:52:32 來源:東北網  作者: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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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0日訊 龍鳳區人民法院在推進民商事審判領域調解工作的過程中,立足於『五全』調解機制的探索和完善,不斷深化『全員』調解措施,統籌利用審判資源,有效調處案件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今年上半年以來,該院利用『全員』調解機制調解結案171件,佔調解撤訴案件總數的35.4%。

  一、以層級式調解為主體,全力保證調解效果

  為了確保具體案件的調解效果,龍鳳區法院創新機制,整合資源,不斷深化並完善了由主管院長、庭室長、主審法官組成的三級聯動調解制度,明確了疑難、復雜的案件,院、庭兩級領導要親臨調解一線直接參與調解的工作要求,有效提昇了全院民事案件調解能力和調解水平,確保了案件結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原告王某訴被告宣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原告與被告為鄰居關系,原告有一木制倉庫與被告廂房相鄰並借用該廂房作為倉庫一側牆體,由於原告倉庫房頂排水存在問題,所以每逢急降雨時原告倉庫房頂雨水就會淋到被告廂房牆體上,致使該廂房不能居住,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被告自行將原告倉庫房頂拆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土地使用證規定的面積重新丈量、劃分各自應佔有使用的土地面積,並各自拆除佔用對方土地所修建的建築物,而被告辯稱原告不是本村村民,無權在本村購房,不同意拆除車庫,也不同意賠償原告任何損失。案件經多次調解後,進入到庭審階段,但原被告仍各執一詞,分歧依然較大,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針對這樣的情況,主審法官吳卿果斷決定休庭,將相關情況向庭領導、主管院長逐級進行了匯報。主管院長周廣彬認為,如果雙方重新丈量、劃分土地面積,最後可能導致建築物拆除,那麼只能激化雙方矛盾,有可能『案結但事不了』,不利於社會穩定。所以,經研究後決定,由主管院長、民一庭庭長和主審法官3人一同前往現場進行勘查和走訪,並再次進行調解。三位法官從相鄰關系的法律角度和鄰裡關系的情理角度對雙方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既有說服教育,又有關心理解,既講和睦相處的好處,又講關系惡化的弊端,使雙方當事人都逐漸認識到了自己不對的地方。最終被告同意給付原告300元作為賠償,原告也主動撤訴,並同意將倉庫後移,讓出排水通道,鄰裡雙方和好如初。

  二、以集中式調解為突破,有效提昇調解效率

  長期以來,辦案法官『各自為陣』的現象普遍存在。雖然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法官辦案的司法獨立性,但也造成了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資源浪費等一些問題,尤其影響了訴訟主體相同、類型相近的一些案件的調解效果。為了改變辦案法官『單兵做戰』的保守模式,龍鳳區法院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引入了集中統一調解的工作理念。充分發揮不同審判人員的辦案特色,建立起同類案件互助協作調解的新模式,通過集中調處的方式,產生調解『抱團』效應,從而更好的發揮調解機制作用。

  2012年4月,該院受理了原告石某、李某等一批農民工訴被告魏某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數十名原告自2010年4月起,在被告承包工程的工地乾力工活,直至2011年工程結束後,被告仍分別拖欠各原告勞務費數千元不予歸還。眾原告多次向被告魏某主張權利,經一年之久,仍索要無果。為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從根源上化解這起社會矛盾糾紛,該院在立案環節就將案件納入立案綠色通道,並將該批案件統一分派到民事審判二庭。民二庭接收該批案件後,組織庭務會對該批案件案情和社會影響進行了探討,形成書面材料向主管院長進行了匯報。主管院長在了解案情後決定,抽調民一庭、民二庭的調解能手,集中時間共同對該批案件進行集中調解,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化解此批案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社會穩定。就這樣,4名專門處理此批案件的法官通過耐心細致、反復多次的調解,使部分原告在開庭前就足額拿到了工資,其餘因被告工程款未到位而未能足額收到工資的農民工,也預先拿到了一半的『血汗錢』,一批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因為調解效率的提昇及時得到化解。石某等十幾位農民工專門為該院送來一面『鐵肩道義,執法為民』的錦旗,對法官們快審快結涉案標的累計達10萬餘元的數起勞務費糾紛案件表達了感激之情。

  三、以交叉式調解為補充,切實形成調解合力

  龍鳳區法院在調解工作實踐中發現,由於每個案件中可能涉及多個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歷、身份、個性、認識等方面都存在差異的當事人,所以主審法官面對不同當事人時,其調解效果不能保證最優化。為此,該院探索建立了交叉調解機制,即針對同一案件中拒不接受調解或者調解效果不佳的當事人,由兩名以上法官輪換介入調解,實行審判人員交叉協助式調解。通過不同的調解法官,采取不同的調解習慣和調解手段,切實提高調解成功的可能性。

  2012年1月,該院受理原告谷某(女)與被告李某(男)離婚糾紛一案。在立案之初,原告就情緒激動,表現出對被告強烈的不滿,甚至怨恨。在庭前送達時,主審法官李曉舟通過與李某的積極溝通和深入交談後發現,雖雙方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但男方仍有對夫妻感情的不捨,並不願意離婚。同時,雙方對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分歧很大,成為該案的焦點。雖然把握了這一案件焦點,但前兩次開庭的調解效果卻不甚理想。主審法官經過梳理後發現,在開庭調解過程中,原告谷某似乎不願意和他過多交流,對於他的調解意見也總是不置可否。針對這樣的情況,李曉舟庭長決定讓庭中的女法官和他共同調解此案。就這樣,兩名法官分別對兩名當事分別進行了『包案』,從法律釋明、情感交流、利害關系分析等多個角度進行了深入調解。最終,谷某與李某達成協議,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達成調解意見。為避免雙方再起爭議和糾紛,李庭長按照調解書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動員李某當庭提前支付3年的子女撫養費,切實做到了案結事了。

  如今,『全員』調解機制在該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法官們始終保持著『說理釋法不說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調解原則,用他們的執著和堅守,默默地踐行著『人民法官為人民』的職業追求和崇高理想,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譜寫著新的篇章。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