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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鳳法院積極探索解決取證難的方法
2012-09-10 14:52:32 來源:東北網  作者: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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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0日訊 為了使當人事取證權利得以保證,防止因為證據的缺失而使案件實體審理出現瑕疵這種不利局面的發生,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情況,龍鳳區法院積極探索解決這一難題的辦法和對策,提出應該在現有的制度及條件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地保證取證順利進行。

  一是釋法明理,減輕取證壓力。通過精心梳理,我們發現龍鳳法院今年共收到取證申請133起,經過審查,確實需要法院調查的證據僅為59起。我們認為,針對這種情況,主審法官首先對當事人充分說明不予取證的原因,同時有針對性的加強對當事人自行取證的指導,保證既不因證據無法取得而影響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和案件的審理,又從根本上切實減輕法院取證的壓力。同時,可以探索將這種釋法明理行為,轉化為符合司法實踐的列舉式的取證細則,使涉及取證的當事人能夠相對直觀、准確的判斷出法院調取證據的標准和條件,從而進一步減輕法官的釋法壓力。

  二是多措並舉,實現多途徑取證。我國法律賦予了律師的取證權,但在現實操作中,律師取證仍然遭遇各類的困難。因此,人民法院對律師取證應該給予一定的支持和幫助,從而有效促進律師取證權的實現。具體來說,對有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案件的取證,可以為律師開具立案告知書、需取證的證明、委托律師取證函等書面材料,使律師可持取證函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從而有效降低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的難度,盡可能保證律師取證的順利進行,進而減輕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壓力。

  三是深入思考,充分利用輔助措施。目前我國法制環境尚存在不完善之處,當事人的法律觀念亦不成熟,對證據的理解不深入,認為只有調取到的物證或者證言纔是真正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常是糾纏在不停的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來證實案件事實的過程中。針對這樣的情況,法官應當綜合案情,對當事人做好引導,使其充分利用好評估、鑒定、公證等查明案情的輔助手段,使案情盡快明朗化,同時也減輕了不必要的取證麻煩。

  四是整合資源,形成取證工作整體合力。案多人少是很多法院的通病,大量證據的調取又必將嚴重牽扯法官的精力。針對這種情況,各級法院應當在物力、財力方面盡量保證取證的需要。如車輛、攝像、錄音等取證設備。同時,要在人員整合上下功夫。在沒有條件成立專門取證小組的情況下,可以嘗試建立取證定期通報制度,即由主審法官將一定時期內需要調取的證據通報給庭室內勤,內勤統一整理分類、匯總後,由庭長統一安排人員集中取證,切實減少人力、物力的損耗,有效形成以庭室為單位的整體合力。

  五是加強宣傳,營造良好取證環境。雖然法律賦予了法院取證的權利,也明確了各部門要給予配合的義務,但在實踐中,法院取證手續繁瑣,嚴重的浪費了人力、物力。比如,一筆存款情況的調取就需要半天左右的時間,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為此,各級法院應當與相關部門保持密切溝通,及時向相關部門發送建議及意見書,增強相關部門及相關人員配合取證及作證意識,爭取和相關部門達成取證默契,從而實現調查取證的化繁為簡,提高取證效率。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