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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規范化量刑調研
2012-09-13 10:41:32 來源:  作者:張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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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興安法院刑庭 張洪濤

  量刑公正是刑事正義的重要體現,無論是程序正義還是實體正義,歸根結底都需要通過量刑公正加以實現。在我國的刑事司法改革中,要實現公正司法,罰當其罪,構建科學的量刑規范制度實屬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經之路。

  盜竊犯罪一直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對象。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將盜竊罪列入五個首批試點罪名之一。近年來,興安區盜竊數量有增無減,犯罪呈高發態勢,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反響強烈。結合本院2009年來所審理的盜竊案件,分析該院審判盜竊犯罪量刑所呈現的特點、原因,並在基礎上就如何針對盜竊犯罪規范化量刑作了些思考。

  一、盜竊案件量刑之弊

  通過對歷年盜竊案件進行分析研究,我院在對盜竊罪量刑存在以下誤區:

  1、由於盜竊犯罪不分時間場合頻繁發生,社會公眾對盜竊深惡痛絕,社會輿論要求嚴懲盜竊,希望達到以刑去刑,以殺止殺的目的,迷信刑罰尤其是重刑對人們的威懾作用,期望以嚴懲已然之罪達到防止未然之罪的效果。在此背景下,審判人員也有“寧左勿右”、“寧重勿輕”的重刑思想,只要達到數額較大標准的,一般都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適用緩刑的很少,因而造成普遍量刑偏重。

  2、盜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體現在盜竊數額方面,刑法法條規定的量刑,也主要是根據盜竊數額的大小在相應的定性幅度內確定。縱觀該院的案例,存在單純從盜竊的數額量刑,忽視案件中的其他情節的情形,或者注意了,但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如贓物是否被追回,在量刑上相差不大,個案之間的量刑不平衡,案與案之間的量刑不穩定。

  3、辦案的審判員受社會輿論的影響,對於犯罪情節一般,盜竊數額超過較大起點不多的被告人不敢適用較輕刑罰,使得一些可以判處拘役、管制、緩刑的初犯、偶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尤其再次失足,構成累犯的,在心理上先發制人,認為被告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忽視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及其潛在作用,可以適用較輕刑罰而用重刑,使部分被告人“破罐子破摔”,心理負擔加重,社會效果不佳。近5年我院盜竊案件中有9件盜竊數額處於1000—2000元之間,但在刑罰適用上,無一被告人適用管制,適用緩刑的被告人也寥寥無幾。

  三、量刑設想

  刑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應當把刑罰的手段與教育的手段結合起來,保障刑法的實施,對犯罪行為起到一定的防治作用。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從法條看,盜竊犯罪的社會危害主要體現在盜竊數額方面,盜竊數額越小,社會危害性就越小,盜竊數額越大,社會危害性就越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並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數額執行標准。因此,針對盜竊罪的量刑,在審判實踐中,應根據盜竊數額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准刑,同時,應根據有關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准刑。

  同時,我認為,盜竊案件中,對數額剛達標准犯罪情節一般的一小部分案件可以單處1至2倍罰金或管制,因為這同我國刑法對盜竊犯罪的處罰規定是相符的,而在實際操作中,單處罰金或管制的很少,因而更應破除思想觀念誤區。當然這應與社會治安形勢的現實狀況綜合考量。

責任編輯:王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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