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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醉酒引發刑事案件的情況調研
2012-09-12 09:27:19 來源:東北網  作者:楊忠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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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楊忠興

  近年來,隨著地方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每逢喜慶必有酒”、“無酒不成宴”的風氣已成生活常態。據興安區法院統計報告顯示,自2007年以來,本區涉及醉酒犯罪類案件頻發,發案率竟佔暴力型犯罪的三成還要多。

  一、醉酒犯罪的基本概念

  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為人在醉酒的狀態下,實施的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由於醉酒的原因和表現是復雜的,醉酒人犯罪包含的內容也是多方面的,包括急性酒精中毒狀態和慢性酒精中毒情形下實施的危害行為。慢性酒精中毒和病理性酒精中毒,普遍認為屬於精神病范疇,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爭議主要集中在生理性醉酒和復雜性醉酒後實施的犯罪行為,而生理性醉酒與復雜性醉酒的區別只是在意志障礙上的程度不同,而非質上的區別,復雜性醉酒犯罪可以納入到生理性醉酒犯罪中進行研究。

  在實踐中,許多人將“醉酒人犯罪”簡單的等同於“酒後犯罪”,認為醉酒人犯罪就是酒後犯罪。乍一看,這種觀點沒有什麼錯誤,其實不然,“醉酒人犯罪”與“酒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刑法中規定的醉酒人犯罪一般是指現實生活中的普遍性醉酒。醉酒人犯罪既包括行為人故意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而實施犯罪,也包括過失或者由於他人的原因而陷入無責任能力的狀態而實施了犯罪行為。法律不能預見到行為人在醉酒後實施何種具體的犯罪行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規定醉酒的人實施犯罪行為是否負刑事責任,而不能作出具體的罪名規定,只能根據行為人在醉酒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不同來進行定罪處罰。

  酒後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中有一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車輛的”,解讀法條:.一個人如果僅僅因為違反交通法規,交通肇事致使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但是沒有酒後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等情節的,並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酒後犯罪是指由於某種違法行為發生在行為人飲酒以後從而構成犯罪的情形,而如果行為人沒有飲酒而實施這種違法行為並不能構成犯罪。 “醉酒人犯罪”所包括的犯罪行為並不是特定的,醉酒人會因為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行為而構成不同的犯罪,而且其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只不過是在醉酒的狀態下實施的;“酒後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則作出的特殊規定,其罪名是特定的。

  二、本轄區醉酒犯罪基本特征

  2009年至2012年8月間,興安區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各類被告人276人,其中因醉酒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就有 19人,佔受案總數的6.88%,其中涉嫌交通肇事案件8人,涉嫌故意傷害案件4人,。2012年至今受理刑事案件44件,被告人有62名,醉酒犯罪佔7.63%。各項統計結果和分析數據表明,本區涉及醉酒犯罪類案件有日益蔓延、上昇和逐年增多的趨勢。

  三、醉酒犯罪的特點

  (一)犯罪類型較為集中。醉酒犯罪案件多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奸、搶劫等類型上犯罪。上述各類案件共18件,佔全部醉酒案件總數的94.57%.

  (二)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醉酒犯罪中交通肇事案件居首位共8件8人,且此類案件當事人致死3人、致殘9人;故意傷害案件4件5人,由於醉酒者失去控制、約束能力,致人死傷情況時有發生。

  (三)醉酒犯罪形式多表現為衝動性侵犯他人人身。因醉酒者控制能力減弱,極易實施危害他人的行為,較為常見的如衝動性尋釁滋事案件2件2人;侵犯他人人身的殺、傷行為案件4件4人;以及非法的性行為案件2件2人。

  (四)罪犯的文化程度較低。初中、小學文化程度以及文盲佔絕大多數,計16人,佔醉酒犯罪總人數的81.55%.

  (五)罪犯的身份多為農民、無業人員、工人。此三類

  15件17人,佔89.32%.

  (六)給予刑事處分幅度上下波動較大。在醉酒犯罪的 人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人,被判處拘役、緩刑、管制、罰金的3人。

  (七)犯罪時間多集中在冬、春季節和“兩節”前後發生,該時間段內舉辦喜慶宴席、親戚朋友聚會相對較多,飲酒較為頻繁。

  四、醉酒犯罪案件增加的原因

  分析認為,造成醉酒犯罪案件增多,主要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城鄉文化服務體系不健全,文化娛樂生活相對匱乏、單調。興安區地處偏遠,地廣人稀,城市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條件差,休閑娛樂缺乏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場地設備,群眾業餘文化生活單調,大多數人的業餘文化生活僅局限於看電視、打麻將、喝酒消閑,其它休閑娛樂活動少之又少。

  二是法制觀念淡薄,不思後果是引發此類犯罪的另一個原因。在此類案件中,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行為人醉酒頭腦發熱,無視法律,一時衝動釀成後果。在本區最近發生的兩起醉酒強奸案件中,涉案人員平時表現良好,酒後亂性,借著酒勁放縱行為,結果觸犯了法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後在網吧上衛生間時,聽到女衛生間有一女性在打電話,遂產生強奸該女的想法,於是衝入女衛生間將女青年按在地上欲實施強奸,後因該女極力反抗,使其強奸意圖未能得逞。

  三是酗酒以後失態、魯莽,由口角逐漸使矛盾昇級是引發犯罪的又一個原因。比如行為人在酒桌上敬酒、勸酒過程中產生口角或一些磨擦,繼而為了顧及面子而喪失理智,逞一時之勇,輕則拳腳,重則刀棍,最後昇級為犯罪。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家中與其妻子肖某、朋友郝某一起喝酒。酒後李某懷疑肖某和郝某之間有不正常男女關系,隨即操起水果刀就捅,結果造成兩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同時也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泥潭。

  四是醉酒者在醉酒對其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對減弱,而醉酒犯罪者一般品行不良,當心理偏執、品行不端、道德敗壞、脾氣暴躁等不良因素,在一些外因的刺激下,產生非正常的思想和思維方式,就會引發醉酒者的衝動,做出一些越軌、違法和犯罪的行為。

  五、相應對策

  近年來,興安區涉及醉酒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為該地區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它不僅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也給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帶來嚴重危害和隱患。為此,筆者認為,除了加大對該類犯罪的法律懲處力度外,還應該著手從以下幾方面采取和加大相應的措施力度:

  一是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度,增加投入,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近年來,物質生活日益豐富,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改善和提高,而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精神生活卻顯得日益顯得滯後、單調、失衡。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加大對基層文體設施的投入與扶持,在開展活動種類、規模、方式、效果上多下功夫,積極引導廣大廣泛開展和參與一些大眾喜聞樂見的健身、休閑、體育比賽等廣場文化娛樂活動,引導他們積極參與到廣場文化和群眾文化的大圈子裡來,不斷豐富他們的業餘文化生活。

  二是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力度,不斷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司法機關在實踐工作中要積極貫徹“預防為主、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方針,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加大普法和法律宣傳力度,使廣大基層群眾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社區、鄉鎮、村委會等各級基層組織也應積極配合司法部門,開展法制講座、發放法律宣傳材料,並結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向群眾還原一個個因“酒”而禍的細節,呈現各種“酒因”、“酒情”、“酒態”、“酒禍”、“酒果”,以昭社會,以警世人。

  三是繼續加大依法打擊和懲治力度,對犯罪分子嚴懲不殆,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發揮法律懲治的威懾力。對各類酒後犯罪案件,依法加大打擊力度。相反,對於酒後暴力性犯罪、交通肇事類犯罪更應依法從重處理,決不手軟,這樣纔能對犯罪分子起到震懾教育作用。

  四是注重市民文明素養和整體素質教育,不斷提高乾部群眾的自身素質和修養。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在廣大群眾中廣泛開展爭做“文明市民”活動,定期開展五好家庭評比、講文明樹新風活動,革除陋習,移風易俗,倡導文明休閑新風尚,為加強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責任編輯:王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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