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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下同伴致其溺亡 三少年未盡救助義務被判賠10.2萬元
2012-09-22 10:11:05 來源:生活報  作者:霍營 劉鳳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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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9月22日訊 同伴遇險,如果沒有施救能力,為避免造成更大傷亡,其他同伴不盲目施救是對的。然而,如果具備告知條件而未盡告知施救義務,結果導致遇險者死亡的悲劇發生,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是未成年人。9月17日,大慶10歲男孩小鑫的代理律師收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該案中小鑫溺亡事件所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共計342517.34元。小鑫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完全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20%的責任。判決被告保田村委會賠償原告137006.93元,被告魚塘經營人賠償原告34251.73元,被告小偉、小磊和小?分別承擔賠償責任的10%,即分別賠償34251.73元,三人共計賠償102755.19元。

  第一次庭審,小鑫的母親(右)在原告席上掩面哭泣。

  四少年魚塘玩耍遇險

  自從今年4月小鑫走了,44歲的呂春一直處於悲痛之中。盡管已經拿到法院的判決書,但27萬元的賠償換不回自己兒子的命。

  呂春是大慶市龍鳳區龍鳳鎮保田村的菜農,他和妻子育有一兒一女。盡管生活並不富裕,但一家人還是過得很幸福。然而,4月15日那天,發生了巨變。當天傍晚,呂春發現不到10歲的兒子外出跟同學玩一直沒回家。18時許,呂春在村頭邊乾活邊等兒子,這時他看見了與兒子年紀相仿的小偉、小磊和小?匆匆走來。“你們看見小鑫了嗎?”呂春上前問道。“沒看見啊!”三個孩子說完就跑開了。

  事後法院查明,這三個孩子說了謊話。也許三個孩子當時要是說了實話,呂春還有救下小鑫的機會。

  原來,在當天下午三四點鍾時,四名少年來到白家圍子魚塘玩,乘坐一條沒槳的小船在冰水混合的水面上用樹枝劃船。當把小船劃到距離岸邊五六米遠的一塊冰面後,他們下船到冰面玩了起來。玩完後,小偉、小磊和小?上了船,小鑫留在冰面上用力推船,使其漂到魚塘岸邊,此時小鑫仍留在原地,並讓三人去救他。三個同伴將船推向小鑫,但小船僅走了一段距離就不動了。看到這種情況,束手無策的三個少年竟然留下小鑫獨自在冰面上各自回家了。

  未施救瞞真相釀悲劇

  沒找到兒子,呂春繼續心急火燎地四處尋找。當日19時許,小鑫的姐姐來到小偉家,想詳細問問小偉是否跟小鑫在一起玩了。這時,小偉終於說出幾個孩子一起在池塘劃船玩耍的實情。隨後呂春及其家人發瘋似的趕往事發魚塘。小鑫雖經緊急搶救但還是沒有蘇醒過來。法庭事後的調查無法還原當時處於險境的小鑫是如何墜入魚塘的。

  接到報警的大慶市龍鳳分局刑警在現場進行了勘驗,沒有發現附近設有警示標志,最後的鑒定意見是小鑫溺亡。當小偉、小磊和小?接受警方詢問為何沒有及時告知小鑫的爸爸實情時,三個孩子的回答是,“(當時)心理上第一想到的就是應該怎樣瞞過家長,如果家長發現會有什麼後果。”

  法院查明三少年有過錯

  4月23日,呂春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小偉、小磊、小?、保田村及魚塘經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龍鳳區人民法院分別於6月26日、8月1日兩次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法庭上,被告小偉、小磊和小?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就各自的責任進行了辯護,稱“小偉也是個13歲的孩子,根本不具備救助伙伴的本領,如果孩子們沒有適當的本領,沒有合適的方法,沒有接受過類似事件的應急教育,緊張又害怕,這種情況下無法做到遇事不慌、理智果斷地處理突發事故”。

  法院審理查明,小鑫為了讓小偉、小磊和小?三人上岸而站到未融化的冰上推船,使三人順利上岸,即小鑫的行為使三人受益,因此三人與小鑫之間形成了救助義務,即三人上岸後負有救助小鑫的義務,以三人的智力狀況也意識到小鑫當時處於危險之中,並采取了救助措施。但三人見無法將船推向小鑫,在小鑫仍在冰面等待救助的情況下,既沒有采取其他救助方法也沒有通知小鑫的家人來救助,故三人對小鑫的人身傷亡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其責任應由三人法定監護人承擔。

  未成年人應急教育缺失

  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書下發後,被告的上訴時限還沒有過,他們是否上訴還不得而知。掩卷沈思,擔任小鑫訴訟代理人的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主任辛志勇感慨萬千。他認為,小鑫的不幸溺亡事件暴露了未成年人在應急教育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辛志勇說,目前,很多學校都對學生進行地震、火災撤離演練,這些應急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但其中更應該包含靈活機智、科學有效的教育元素。在本案中,如果小鑫的三個同伴能及時呼救,或遇到大人如實相告,或迅速跑回村裡找人救援,就不會延誤最佳救援時機,小鑫溺亡的悲劇也就不會發生。辛志勇建議,學校應在應急教育、誠實教育方面加大教育力度。(文中人名除律師外其餘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代崢